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调动、招聘、辞退、干部任免、职称聘任、进修学习及临时工聘用工作,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员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在职人员调配

第三条卫生系统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以岗选人、择优调动(聘用)的原则。卫生局拿出具体调配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会议同意后,由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办理调动手续。

(一)调动原则

11.有利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全区卫生队伍建设的稳定;

2.坚持工作需要第一,个人照顾第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调动条件

1.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5周年(合同上有规定服务期的应工作满服务期);

2.空编30%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出;

3.近三年来,夫妻中有一方已照顾性调动的原则上不调;

4.带薪进修或学习后为单位服务满1年;

5.所学专业不是单位该专业唯一人员,调离后不影响单位业务开展;

6.在现单位工作调动积分须满7分(积分标准详见附件1)。其他条件相同的,积分高者优先考虑。

(三)调动程序及要求

1.申请调动人员,必须先经调出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再到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双方单位同意后,报告送区卫生局政办科,并附有关积分材料;

2.由局政办科审核调动条件和积分材料后,提出方案,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办理相关工作调动或转聘手续;

3.人员调动前,必须先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然后开具调令及工资介绍信

(四)系统内人员借用

1.严格控制空编单位的人员外借,空编30%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外借人员;

2.借用人员的人员经费拨款途径不变,仍由财务科划拨至编制所在单位,被借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编制单位发放,其他绩效工资由借用单位发放;

3.凡申请借用要由借用单位提出,被借用单位同意,局政办科审核,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局政办科开具借用函;

4.被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借用单位核定,报被借用单位上报。如被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为优秀,占用借用单位的优秀指标;

5.发生借用关系的双方单位及借用人员必须签订借用协议;

6.如发现擅自借用情况,要对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四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或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需要增加人员时,需提出单位本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包括增人原因、专业、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在每年的6月份之前报区卫生局政办科。不报需求计划的,一般不予调配。

第五条相关材料经卫生局审查后,将各单位人员需求向全系统公示,并报人社局备案。公示后由卫生局和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报名、考试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向全系

3统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卫生局讨论后通知相关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报考人员必须符合公示的报名条件,并有本人申请和单位同意报考的推荐信。

第六条加强卫生系统人员借用退休返聘和临时工聘用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卫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调换公共卫生、专干、财务等工作人员需报相关职能单位或局相关科室同意,并在相关职能单位或局相关科室的见证下做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八条凡是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新进人员招聘

第九条新进人员是指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骨干。各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新进人员时,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考招聘。严格控制行政后勤人员编制,二级医院行政后勤人员控制在医院总人数的15%以内,一级医院行政后勤人员控制在医院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各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在每年的6月份之前拟定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并报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政办科汇总并经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会议批准后按程序进行招聘。

第十一条区卫生局结合卫生系统人员调动公开考试

4结果和新进人员招考、招聘结果,统筹安排人员调动和分配。

第四章

在职人员的辞退、辞职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调配,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7、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大中专毕业生经招考录用后在三年之内未取得执业

5资格的,应予以辞退;

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规定,适宜辞退的

第十三条辞职应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各单位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的,要在擅自离职后二个月内将离职人员名单报区卫生局,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等可按合同约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的,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区卫生局可对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工作表现差、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二年在本单位居于末位或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区卫生局可予以辞退或令其待岗。

第五章干部任免和管理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七条提拔使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

6重实绩的原则。干部任职应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具备一定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形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拟提拨任用干部原则上应有下一级职务二年以上任职经历,同时具有相应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干部任命部门或区卫生局组织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并向派出考察组的单位党委(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第二十条根据考察情况,由区卫生局集体讨论、票决后作出任免决定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才予以任职。属于上级组织部门管理的,由区卫生局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区卫生局视干部提拔任用需要,可将部分领导岗位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层干部原则上要进行公开竞聘上岗,聘任结果报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四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7第二十三条区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到52周岁的要退居二线,退居二线后享受原职级待遇。

第二十四条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或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立卫生系统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职数一般按单位正职职数1:2或单位副职职数1:1的比例配备。

第二十六条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后备干部一般应从中层(包括副职)干部队伍中推荐,少数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年轻普通干部,也可以破格列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后备干部。其中,非党干部、女干部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后备干部的人选确定需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三个程序。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培养方式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上挂锻炼、下派锻炼等形式。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表现较差的后备干部要及时进行更换,表现优秀的干部通过规定程序及时吸收进后备干部队伍。今后卫生系统提拔干部,原则上要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六章职称与聘任

第二十九条按照考、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根据

8规定的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内部聘任制。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为2年。对以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已到的,除符合特定条件外,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数内重新聘任。没有续聘的人员,取消原聘任的专业技术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对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根据职称改革部门及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单位职称结构比例的要求,确定是否聘任。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中、高级)聘任指标已满的,不得超指标聘任,可在下次单位聘任时,竞争上岗。没有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聘任新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前,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资料送区卫生局和区职改办审核,由区卫生局和职改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聘任。聘任材料分别报区卫生局和区职改办备案,未经区卫生局和区职改办审核的聘任文件一律无效。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由区卫生局聘任。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城区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必须下基层累计服务半年以上的规定,下基层累计服务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各乡(镇)卫生院不得开具到基层服务的虚假工作经历证明,违反者一

9经查实,对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并取消持虚假证明者当年申报资格,责成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改聘或降低职称级别聘用。

第七章进修学习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从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业务发展的角度,有计划、有步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进修学习,进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l年。有相关规定要求超过1年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与外出进修学习人员签订进修学习合同,明确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

进修学习人员期满后必须回原单位,如逾期不回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进修学习人员必须到区卫生局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外出进修学习。

第八章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系统所有工作人员。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附件:

10

***卫生系统人员调动积分标准

一、工作年限积分。在职在岗工作每满一周年且当年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的积1分,满5年后,每满1年积2分。

二、年度考核积分。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不积分;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每次积1分;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每次积2分。

三、获奖积分。获区卫生局先进的每次积1分;获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先进的每次积2分,每年获奖积分最多不超过2分。

四、对卫我区生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由局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加分

五、近3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扣5分

六、当年受过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第二篇:人事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规定

(一)基本政策

1、招聘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岗位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

2、空缺职位时,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已聘用员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3、各部负责人由公司主持公开招聘,并由总经理任命就职;

(二)、招聘和入岗程序

1、公司人事部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招聘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负责组织招聘;

2、应聘者通过笔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公司聘为正式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3、新入岗员工必须填写《公司员工登记表》,上交身份证、学历证和技能证书复印件,和小一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4、在人事部办理工作证,由部门领导安排工作;

5、各部门组织新员工参加入岗培训,以使员工对公司、行业和本职工作有更好地了解

(三)、试用期

1、新员工被录用后,由部门进行试用考核,试用期时间为

一个月;

2、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

3、考核不合格者,按相关劳动法规予以辞退;

(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1、公司按相关劳动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新员工在通过试用期考核合格之后,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3、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社会保险参保和停保申报工作

二、人事档案管理

(一)、公司职工的档案由专人统一管理;

(二)、外援兼职员工的正式档案由个人自行委托管理;

(三)、员工须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资料、学历证明、家庭状况、住址及联系方式等。若资料有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人事部门修改档案记录。

三、业绩考评

(一)、公司推行绩效考评制度,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二)、业绩考评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据

四、工资待遇

(一)、公司所有员工均实行企业工资制(公司编制职工的工资标准记入个人档案)。工资采取“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奖金”的结构模式,根据员工任职岗位确定基本工资、效益工

资、和奖金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

(二)、每月10日,发放员工的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工资发放则提前或推后1—2天

五、休假种类和假期待遇

(一)、国家法定假日: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并按国家规定计发假期工资;

(二)、病假、工伤:员工因病请假,需出示区、县级医院证明;病假或工伤按相关劳动法规处理;

(三)、事假: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和奖金;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丧假。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3天有薪(基本工资、下同)丧假(含路程假),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五)、婚假。公司工作满三年的员工达到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以享受3天有薪婚假。

(六条)、产假。公司工作满五年的女员工享有产假30天。

六、聘用的终止和离职手续

(一)、外聘员工

1、试用期以后,公司或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一周(至少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通知,填写《辞职申请书》;

2、若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员工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经批准的离职者,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4、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不予发放工资;公司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金额从工资中扣还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编职工

1、可申请调出公司;

2、公司内待岗,待岗期间按公司分配制度发放基本工资;

七、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10月起试行

全景广告公司

2008年10月

第三篇: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促进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及职责

单位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管理。

(一)单位人力资源部依据此规定,管理单位人事档案,并配备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的中共党员作为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管理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由上一级档案管理人员(或分管领导)负责保管

第二条人事档案管理职责

(一)保管人事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三)建立人事档案名册,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接收和转递;

(四)登记人员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对所管档案进行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六)为有关部门提供人员情况;

(七)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1

(二)人事档案材料按照上述十个类别的顺序排列,应符合以下有关要求

1.第一至四类、七类、十类材料,同一问题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集中排列,以最后时间为准

2.第五类、八类材料,同一问题材料集中后,按材料的主次关系排列,具体顺序是: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交代材料

3.第六类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离退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加入其他党派材料。

4.第九类材料,按所列材料的性质的不同排列,每一种材料再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如工资、任免等)

(三)人事档案材料页码的编写要求:

1.对每份材料逐页分别编写页码,页码用铅笔标注在档案材料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材料,其背面页码标注在左下角),档案材料目录不编页码

2.每份材料的编号由材料的类别号、份次号组成,用铅笔标注在每一份材料的右上角,中间用短横线连接。例如:编号为3—1,是指第三类的第一份材料。

(四)人事档案目录的编排:

1.类号。标明本类档案材料的类别,根据档案种类材料的多少,每页档案目录可放两类或三类,由上而下排列。

-33.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归档材料,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提供并审核后,方可归档

4.基层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归档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并审核后,方可归档

5.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认定、职称晋升等材料,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提供并审核后,方可归档

第四条人事档案的保管

(一)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人事档案应严格、科学地保管

(二)人事档案保管应设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柜,房内应备有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安全防护措施,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4%),并经常进行检查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档案库房的钥匙不得随身携带,档案柜平时要锁好并保管好钥匙

(五)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和复制人事档案。第五条人事档案的查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是工作需要并与其所从事业务相符,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人事档案,须经人力资源部领

-5

(四)转递人事档案,不得以平信、挂号、包裹等公开邮寄,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由组织指定专人递送,不准本人自带

(五)对转出的人事档案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对转出的人事档案,超过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

(六)接收转入的档案要核对是否是本单位所属人员档案,认真核对档案材料数量,确认无误后,将转入的档案详细登记,在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盖章,将回执及时退回寄出单位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统计

人事档案要定期进行统计,确保所管理的档案与所管人数相符。人员调动、离退休、死亡后,应及时进行分类保管,随时做好接收、转出变动情况的登记以及档案数字统计。

第八条档案材料的销毁

(一)经鉴别属于重复或不应归档的材料,要进行清退或销毁。销毁材料要进行登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进行。

(二)销毁档案材料必须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其中要有两名正式党员负责监销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单位人力资源部。

-7-

第四篇: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依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条例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企业的用工计划、实施员工培训和进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公司各部门员工的考勤、员工的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和员工的劳动福利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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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归总部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0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