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人才选聘管理办法

市场化选聘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人才机制,加快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原则 

(一)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原则; 

(四)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具体聘任要求外的所有岗位人员。 

第二章  市场化选聘 

第四条  市场化选聘是指通过高校应届毕业生选聘、社会公开招聘、猎头公司协聘等途径,运用市场化机制公开选拔聘用人才。 

第五条  市场化选聘人才资格要求,根据岗位任职要求和《公司招聘管理规定》确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聘。公司鼓励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市场化选聘。 

第六条  市场化选聘实施操作流程具体根据《公司招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管理 

第七条  市场化选聘新入职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原内部员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第八条  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日书面通知本人提前结束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选聘过程中有(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编造或隐瞒证书证件、社会荣誉、履历、重大疾病、犯罪行为等情况的; 

(二)有严重的政治、经济问题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明显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工 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九条  试用期内,员工亦可提前3日书面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经过公司审批同意,待处理完遗留业务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市场化选聘员工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聘任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在了解思想表现、管理能力、工作作风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聘任期重点考核量化的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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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