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预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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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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