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外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领导干部因公外出(不含到区内市县)的管理,确保干部外出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1、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分为市上组团外出、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团外出和单位安排外出三类。无论何种形式的外出,都要严格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2、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外出考察和交流,不得把外出作为一种待遇,搞轮流外出,严禁公费旅游

3、市上组团外出,有关负责部门要早计划,人数要少而精,并尽量缩短在外停留时间,报经市委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事宜

4、领导干部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团外出或单位安排的外出,正科级干部必须经市委书记同意后方可到组织部办理有关事宜,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在报经市委书记审批前需先报经市长同意。党群部门副科级干部必须经市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组织部办理有关事宜;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科级干部必须经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组织部办理有关事宜。

5、除市委、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资金、组团考察学习和组织部门的调训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需对口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外出考察学习,到国内各地的,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外出一次间隔期不少于两年,副职间隔期不少于三年

6、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严格限制,出国(境)一次间隔期不少于五年。领导干部接到出国(境)考察学习的通知或邀请函,必须首先送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呈送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市内组团外出要严格按照市委和调训部门的决定(安排)进行,不得随意增加人员,追加顺访城市和地区;不得无故改变往返路线,延长外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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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领导干部有违反以上第二、四、五、六、七、九、十一条规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6、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1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