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工作规范移交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移交制度的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是指乡镇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乡镇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时除按规定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外,在调离原乡镇之前,所在乡镇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移交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1)乡镇基本概况;

(2)乡镇基本情况表;

(3)乡镇行政村基本情况。

2、规划思路包括乡镇总体规划、各项子规划及近年工作思路

3、计划落实内容包括

(1)近年工作总结;

(2)近年拟办实事落实情况;

(3)行政村近年一事一议落实情况。

4、规章制度包括

(1)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2)内务管理办法;

(3)财务管理制度;

(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5)“住村联心”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6)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7)干部值周值班制度;

(8)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9)档案管理制度;

(10)办事承诺制度;

(11)政务公开制度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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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移交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移交手续的领导干部,以及在移交中不如实交接的领导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在移交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