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中青年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拔

第二条选拔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大户)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和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条件

第三条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宗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在本行业乃至全区处于领先地位;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中45周岁以下不少于60%,贡献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具体条件为近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领域,获得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三)在生产经营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负责人;

(四)在区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科研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权者;

(六)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者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论文奖1篇以上的主要作者

第四章程序

第五条选拔工作在区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青年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但须经所在单位和行政隶属部门研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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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