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干部考察员评聘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质量,准确识别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结合我县县管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察(考核)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民主、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考察(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和生活圈、社交圈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条具备考察(考核)员资格的,方可参加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考试和组织考察取得《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的组织(人事)干部。

第二章干部考察(考核)员的评聘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干部考察(考核)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熟悉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能熟练运用《条例》和《考核规定》,掌握干部考察(考核)的工作程序、方法

(三)具有一定的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实践经验,有胜任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评价能力、政策水平、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

(五)参加县委组织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六条干部考察(考核)员应具备的资格: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两年以上工龄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现从事干部(人事)、党务工作的干部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干部考察(考核)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干部考察(考核)员的主要职责:

干部考察(考核)员是县委组织部考察(考核)干部的队伍,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委托,严格按照《条例》和《考核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负责对考察(考核)对象进行深入、全面的考察(考核)。考察(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考察(考核)材料,提出考察(考核)结果建议。

第八条干部考察(考核)员的权利有:

根据《条例》和《考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考察(考核)工作的需要,考察(考核)员有权要求考察(考核)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召开必要的会议、同有关人员和考察(考核)对象进行个别谈话、查阅与考察(考核)工作有关的材料及考察(考核)对象的干部档案、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专项调查、向县委组织部提出考察(考核)后领导班子及干部配备调整使用的建议意见等。

第四章干部考察(考核)员的聘任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是干部考察(考核)员的评聘机构,负责干部考察(考核)员的评定、聘任、管理、教育、监督。

第十条干部考察(考核)员的聘任程序:

(一)县委组织部根据县管干部的人数和考察(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考察(考核)员的人数,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含县委组织部)范围内聘任

(二)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审核推荐,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对符合条件、资格的干部人选进行讨论,经过考试、考察合格后,对决定聘任人员颁发《干部考察(考核)员聘书》和《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

特殊需要的,经征求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后,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可直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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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