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居、社区)党组织和村(居、社区)委会。

第三条问责主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问责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第四条问责对象。各乡(镇)村(居、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及成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参与换届选举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问责事项。问责对象在村(居、社区)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影响换届选举工作,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下事项:

(一)不依法进行“两委”换届选举的;

(二)指定、委派或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换村(居、社区)“两委”成员的;

(三)组织领导不到位,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指导)班子不健全,没有制定工作方案或选举办法,或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指导不力、程序不公正、操作不规范的;

(四)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的;

(五)工作程序、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应告知的程序没有告知,应公示的信息没有公示,或者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党员、群众不满的;

(六)以“长官意志”插手干扰换届选举工作,发表与上级有关换届精神相悖的言论,推荐、确定候选人时掺杂个人偏向,不尊重民意,甚至徇私舞弊、掺假造假的;

(七)对换届选举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之不理、处理不当甚至打击报复,造成基层矛盾激化、上访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组织、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等不正当活动,搞拉帮结派、拉拢授意、秘密集会、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其他非法势力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恶意中伤、拨弄是非、扰乱人心干预选举以达到个人目的的;

(九)以贿赂、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对选民、参选人实施人身伤害、人身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伪造选举文件,撕毁选票、砸坏票箱、冲击选举会场以及以其他形式扰乱、妨碍和破坏选举的;

(十)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利用换届选举突击花钱,转移、私分公共财物,损害集体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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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问责的决定和结果,应根据问责信息来源告知相关组织或个人,同时抄送或上报各有关部门。对问责的典型案例,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

第十一条各乡(镇)要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定点包村(居、社区)责任制、选举工作监督员制度、职能部门联动制和督促检查制,完善信访制度,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中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提高问责实效。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干管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乡(镇)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