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市委、市政府人才工作的战略部署,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引进与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缺什么、引进什么的原则;

(三)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

(四)坚持效率和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称“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和领军人才;

(三)重点行业、支柱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紧缺的高技能人才;

(四)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国内、省内外领先技术成果等经济建设需要、填补项目空白的人员;

(五)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实用人才;

(六)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高校教授(副教授)、中学高级教师、医院主任(副主任)医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引进人才职位的确定

经政府批准,可设特聘科技专家、特聘经济专家、特聘科技顾问、科研所所长助理或高校院长助理等职位;

企业引进人才,可根据需要,设置总经理(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职位;

事业单位根据急需专业和紧缺岗位,确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职位。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形式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人才。引进所需人才可以调入,可以短期或长期聘用,可以采取不离开原单位在我市挂职、兼职、讲学、咨询,进行科研和技术合作工作,也可以采取协议聘用、临时租借或项目(技术)入股,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等柔性流动方式。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待遇

按照“谁用人、谁负担、谁受益”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引进人才提供各项待遇。

(一)由政府引进的特聘科技专家、特聘经济专家、特聘科技顾问和助理职位等人才,除解决好生活和工作条件外,在聘任期内按标准发给工资、津贴,并参照全省通用(或实用)标准,给予适当津贴

(二)企业引进人才,按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待遇问题。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除解决好生活和工作条件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单位的财力、物力,协议、协商确定相关待遇。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引进职位要求和引进人才的能力水平,确定引进人才的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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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