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瑞委〔2004〕2号)精神,设立**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保证该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人才培养经费。指党政高级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含出国、境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经费。
2、人才及智力引进经费。指出国、出市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引进国内外智力及引智成果推广示范、与国(境)内外人才机构开展交流合作等经费。
3、专门人才评选经费。指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各类人才的评选费用。
4、引进人才安家补助经费。指人事关系正式迁入我市、签订服务期限为5年以上的引进高级人才,发放安家补助费,发放标准及办法遵照瑞委[2007]1号执行。
5、高级知识分子健康体检经费。指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知识分子和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包括已退休同等职称的知识分子)健康体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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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九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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