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执法监察制度
为保证县(市)直属党政机关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执法站所负责人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提出如下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五条规定”适用于县(市、区)直属党政机关的正副科长、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副职及相当职级的干部和基层执法站所负责人。(二、三内容不全,需找原件)
二、县(市、区)直属机关和乡(镇)党组织要按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科乡级干部对照“五条规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基层执法站所负责人的对照检查,隶属关系进行。民主生活会结束后,要向上级党组织写专题报告。
三、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凡是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实施意见,已有规定的(含两个“五条规定”和“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和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无偿调用公车办私事的,只要主动对照检查,一般不再追究。今后调用公车办私事的,要按各地的规定交费。未作规定的,应即作出规定。不遵守规定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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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商品,只要检查纠正,一般不予追究。推销伪劣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今后继续违反,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六)将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安排在同一机关或下属单位担任需要回避的工作职务的,只要对照检查自觉纠正,不再予以追究。拒不纠正或继续违反的,除限期纠正外,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并要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实施和处理意见》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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