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成为刑事被告的意义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的例子并不稀奇,但是法院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却相当罕见。据《法制日报》报道,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简称乌铁中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也引起社会各界的议论。

从法理上讲,公民和法人都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被告;都可能成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的被告。从立法上讲,“国家机关”这个概念不仅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也包括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法院属于典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条件。这就意味着法院作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完全符合法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规定的,是于法有据的,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法院成为刑事被告的例子相当罕见,尽管成为刑事被告的法院,其角色的确颇为尴尬和难堪。我们要接受法院成为刑事被告的理论预设和客观现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理上讲,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与别人发生民事纠纷,就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而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一旦触犯刑律,也同样可能站在刑事诉讼的被告席上受审。不能因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特色身份而可以规避或豁免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否则,司法权就将变异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司法机关就将蜕变为不受法律管辖的特权机关。这无疑与法治国家的司法信条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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