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正建设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法院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如有的基层法院领导重视审判工作,忽视廉正建设;有的法院廉正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还有的缺乏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等。笔者通过调查,认为目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正建设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有的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工作上,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工作安排不力,措施也不到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而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还有的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正因为上至领导下至少数干警对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不管、该严不严的现象。

(二)宣传教育不扎实。抓好廉政教育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多宣传,常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做好廉正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廉正建设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有的法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少数干警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以至于抓廉政教育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一般是领导安排了才做,应付交差,流于形式。

(三)责任目标不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大多数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领导签,分管副院长与各庭室负责人签,各庭室负责人与普通干警签。但是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是内容空洞、责任模糊,一旦出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考核方法不科学。目前法院所签订的责任书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方法,如有的实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实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书一签了之,根本就没有进行考核;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脱离了本院的实际情况,考核内容空洞,无法进行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作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五)制度建设不落实。加强法院的廉正建设,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有关廉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约束和管理干警,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的基层法院领导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面怎么讲,我也怎么讲,不关心制度建设,把制订制度看成一种形式,更谈不上检查落实和执行监督了。甚至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一些工作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工作和责任推到纪检监察部门身上,形成“两张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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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细化责任标准,实行按季或年度考核的办法,并严格追究责任。该环节是基层法院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应实行“一把手”工程,把这个关键抓落实。首先要建立“一个机制”,即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其次要强化“两个检查”,即强化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责任追究中的无原则性,避免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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