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末满的;

(二)正在按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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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