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调解必要性

人类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部法律的选择史。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法律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法律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从国家产生之日起一直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发展,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成为一个民族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东西方又各有自己的特色,西方国家走上的是纯法治化的道路,法律与公平、正义同名。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相比之下就显得浅薄,因为中国对于法一向不为重视,而更为重视的是道德与伦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依法治国也写进了宪法,探索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目前的审判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以法官为中心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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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究竟要怎样改。从程序开始改革的思路是否正确呢。有的学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之所以是在于程序的变化,是看准确民事审判轻程序、程序不公正的弊端,但这种弊端的长久起因不是程序本身,而是受几千年人治传统文化影响的官本位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塑造的法院制度。从理论上讲,不是不公正的程序塑造了法官的超强职权、权力滥用、司法腐败,而正好相反,为适应法官超强职权的行使,才塑造了这种不公正的程序,进而才是这种程序放纵了法官职权的滥用和腐败。因此,程序只是病名而不是病根。即使是正当的程序,让不公正的法官去实施,也很难产生出公正的结果来。因此目前从程序的变化开始的审判改革,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改革到一定程度将难以继续深入。”

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诉讼审判制度从很大意义上来说还是一种程序上的东西,孟德斯坞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程序正当与完善的重要性。加之正本清源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我们从适应时代需要的考虑出发,应该先进行程序方面的改革,但是不能放松理论指导的作用,要以先进的理论为前锋,改革紧随其后,相信改革将会是前途光明的。至于改革中的挫折那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但是我们要看到,从程序开始的改革其方向是正确的。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制度向来为人们所关注,现实中的种种弊端使学者们对它的存废问题争论不己。而通过探索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规律,通过对调解制度自身的观察,就必然会得出从法院调解走向诉讼和解是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