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三明市民政局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民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民政部门形象的行为,倡导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四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合法的业余生活。

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六条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循社会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鼓励倡导和做到以下行为:

(一)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丰富知识储备,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二)践行节俭用餐不浪费、红白喜事不奢办、言谈举止不粗俗、经济生活不失信等“八不”行为规范;

(三)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培养健康生活情趣,陶冶高尚情操,保持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志愿活动,正确处理好亲情、友情、家庭关系,自觉维护和睦邻里关系;

(五)文明上网,在网络上发表个人意见应符合公职人员身份要求,注意保守工作秘密,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展现良好个人素质和文明礼仪;

(六)发扬艰苦奋斗传统美德,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培育良好家风家教;

(七)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八)自觉重信守诺,保持良好征信状况

第七条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有损国家声誉和社会稳定的谣言和言论,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英雄烈士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言行;

(二)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其他有悖社会风俗的行为;

(三)打探、窃取党和国家尚未公开的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在私人住所或公众场合谈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案情等;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高额借(放)贷、非法集资融资、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融资担保行为;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债务追讨,谋取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或馈赠;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借贷,借用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让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六)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类消费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等;

(七)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形成“山头主义”、“圈子文化”;

(八)与社会上行为不端、身存劣迹的人拉帮结伙、称兄道弟、交往过密,或充当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九)违反禁止饮酒规定,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

(十)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

(十一)违背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与他人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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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市民政局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各直属单位事业编制干部职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