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纪实

2016050030014从法院改革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构建

————以杭锦旗人民法院为例

张海龙

内蒙古杭锦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为响应党的号召,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各地法院的司改举措也正式起航。因此如何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工作机制,是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的主要职能部门,在认真履行司法职责的前提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人民法院保障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途径。

杭锦旗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改革机制的同时,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拓展调解工作新领域,认真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致力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法院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动因

(一)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减轻法院压力

摆脱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人民法院减轻压力有力手段。面临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法院工作正在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

1、案件数量剧增,法院不堪重负。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疑难、新类型案件与日俱增,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

2、办案程序复杂,审理迟延。案件数量剧增不仅使基层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产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不良后果,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同时由于办案规范化管理和当事人不服审判提出上诉、抗诉、申诉等原因,从而造成办案程序复杂,审理一再迟延。

3、诉讼成本高昂,当事人负担增加。当事人不仅要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还要承担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由于提起上诉、抗诉、申诉更要支付昂贵的费用。同时法院为此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断增加。

(二)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最大范围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民主与法制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果依靠某种单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许多社会矛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建立完善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文明、和谐的纠纷解决模式,这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神圣使命,也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本质要求。

二、杭锦旗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化和实践

杭锦旗人民法院坚持以公正高效司法为基础,以搭建分流平台为纽带,以主体桥梁作用为支撑,以良性互动机制为保障,以调解活动为载体,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2015年,杭锦旗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解决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应有努力,一是加强刑事审判,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惩处各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和谐,共受理刑事案件128件;二是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调解经济关系、规范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797件;三是监督和维护行政执法,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共受理行政案件23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件;四是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新途径,共受理执行案件1567件;五是做好涉诉信访和审监工作,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办,共处理群众来信200件,接待来访980人次。其中有80%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2.9%的民商事案件、40%的行政案件和63%的执行案件,都是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在我院基层法庭中,沿河地区中心人民法庭2015年度调撤率创历史新高,到达94.3%,巴拉贡地区中心人民法庭的调撤率也达到93%。

(一)立案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

立案是诉讼开始,是私权引起司法救济的唯一途径,因此人民法院的立案准确、及时是司法文明的看点,也是法院解决矛盾纠纷起点。

自今年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杭锦旗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此制度,做到有案必立。同时加强诉前调解。对婚姻、赡养、乡邻及对社会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抵触情绪,以便于进一步化解矛盾。对双方当事人一起来立案的,及时组成速裁庭,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问题妥善处理好的同时,及时制作调解书给当事人,有效减少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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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和解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

执行和解为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和解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经双方自行协商,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一是积极探索执行和解机制,二是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自行和解为主,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由法院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如一方违约,还可由法院恢复执行。(2)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无法自行和解时,多作思想工作,促成和解。和解收到的社会效果比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要好的多,工作中充分考虑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衡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当事人之间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文化程度、信息获得途径等方面相差悬殊的案件,双方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合意有时难以实现,对此要着重做另外一方的思想工作,鼓励、引导其做出让步,促成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而对于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期望值过高的案件,则要准确运用法律进行释法说理,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缩小差距,达成共识。有时法院可通过电话、传真、发函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这与几方坐到一起谈的效果是一样的,有时甚至还能产生更好的结果。这种方式就需要法院执行人员运用执行技巧,把握语言的运用,依据法律,以理服人;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法院这个中间的桥梁而走到一起,达成一致。(3)执行和解应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一般不主张债权人放弃权利。有些债务人设法蒙骗执行人员,企图让执行人员考虑其经济困难,在和解时让对方放弃部分权利,达到减少债务的目的,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利用执行和解躲避、抵抗执行的,坚决予以罚款拘留。(4)不片面追求执行效率,引诱强迫权利人和解。执行人员引诱甚至强迫权利人进行和解,不但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变为一纸空文,违法执行和解有损法律权威,有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综合运用,高效、便捷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以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良性互动、互相衔接、彼此支持、相互补充的有机体系,是矛盾调处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健全稳定的社会,仅有一套依法建立的司法系统是不够的,还应有一个合理高效公平的、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基层法院,我们要认真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化解矛盾,实现人民安居,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