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投融资业务部分宣传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和大家聚聚一堂,共同庆祝律师事务所的盛大开业。我代表公司事务部全体人员向大家表示感谢。现在由我来为大家介绍公司事务部目前开展的投融资业务的基本情况。请各位多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遵循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宗旨,依托深圳总部,立足中国光谷,致力于打造专业化、高层次、精品化综合型法律服务团队。充分运用德纳律师所拥有的专业技能、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在经营、交易活动中提供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不仅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还将促进客户之间的商业合作,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努力实现与客户共成长、共发展。
非诉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一片蓝海,区别于传统的诉讼法律服务,其影响力远远超越法律本身。从宏观的角度看,企业对法律专家的需求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日益突出。非诉法律服务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参与经济建设,为企业保驾护航。从微观的角度看,非诉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公司事务,协助优化制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提供法律支持,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我们的业务广泛涉及公司治理、项目投融资与项目建设,公司兼并重组、风险投资与私募基金、融资租赁、战略投资、公司上市、债券发行、资本运作、资产清算、破产重组、兼并、收购、税务规划、劳资制度、金融保险、投融资以及信托、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
投融资法律服务
这是我所的重点业务领域之一,投融资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部密切关注资本市场,重视实践案例、市场创新和立法进程的系统研究,以厚积薄发的服务实力为客户在投融资项目上提供最专业、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评估、优化、确定投、融资方案;
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诊断企业现状,完善财务机制,有效地嫁接资本市场。根据不同的融资产品嫁接组合制定融资方案,为企业寻求融资渠道,以解决企业融资瓶颈,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并创造更多的价值。
策划交易结构、拟订操作方案;
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bot方式、tot方式、职工入股、资产证券化、建设租赁转让方式、担保融资、债务融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内外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多渠道、多元化。每种方式的特点不同,我们的律师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分析和确定切实可行的融资结构,全面、综合地拟定操作方案。
协助提供、选择有关金融中介或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机构;实施目标公司尽职调查;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我们的律师将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个案因素制定调查方案,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客户的项目提供完整、详尽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结构的基本情况、重大资产、重大合同、税务、劳动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及仲裁、行政管理等基本内容。
起草与审核法律文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我国加入wto后,法律意见书相继在中小企业投融资、新股发行、企业改制、并购、建设工程招投标、银行借贷等经济金融业务普遍推广应用,我们的律师根据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股票发行等特定的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分析、法律风险预测及合法性评价,并出具书面的法律建议。
参与沟通、协商与谈判,协助完成投、融资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投融资项目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涉及众多管理部门,我们的律师团队为企业的投融资项目进行合法化筹划并参与实施、协助制定投融资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全程跟踪和督查项目运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保障项目的合法、正常、安全、有效,维护融资方或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包括新三板及产权交易、证券发行和上市(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
在新三板及产权交易包括在“新三板”中为拟挂牌企业和主办券商提供法律支持,以及在产权交易市场中为企业融投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的服务涵盖:
为投资方或其他产权受让方提供法律、税务尽职调查服务;
为在客户提供产权交易法律方案设计和策划服务,并提供法律可行性论证;
代表或协助客户在产权交易完成各种谈判;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客户委托对产权交易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及税务规划报告;
起草、修改和审查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
为产权交易主体代办相关的过户或交割等法律手续;
对参与产权交易的各方提供股份制等企业改制、上市辅导方面的服务。
证券发行和上市(ipo)包括为发行人或承销商境内外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以及境外红筹股(nasdaq)上市。我们的服务涵盖:
协助企业在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完成改制重组,境外红筹上市的,搭建“红筹架构”;
协助企业在上市过程引入战略投资者;
为企业境内外股票或债券发行提出法律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协助撰写及审查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文件;协助企业完成股票或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所有审批及核准程序。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代表发行人或承销商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主要指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股份和上市公司配股。我们的服务涵盖:开展法律及税务尽职调查;
对公司增发、配股等提出法律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协助撰写及验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文件;
协助公司完成再融资的所有审批及核准程序。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业务总结个人业务总结
2012年度我所在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关怀和领导下,通过不断学习和锻炼,我所律师在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作为我所的主任律师,业务带头人,在此汇报情况如下:
一、队伍建设情况
(一)我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我所现共有律师x名,学历均是本科或以上,年轻律师x名,党员律师x名,年轻女性律师x名,英语过四级的x名,其中有x名退休律师。今年我所又增加了x名执业律师x名实习律师,新增加的年轻实习律师给我们所带来生机,为我们所搞好各项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在这个创立阶段,我们这个律师团队凝注成一体、力争进取、各尽其能、积极开拓,短短的4年我所就在武汉这个的精英济济的城市扎根下来,创下了丰厚的业绩。
(二)我所律师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以及相关重大活动的情况
我所在做好工作的同时,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和上级的要求,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学习工作。2011年5月24日参与了“所所对接”的工作;7月25日组织参与了“法律进社区”的活动;9月13日组织参与了“法律服务进企业”的活动;9月29日参与了“武汉律师2011年民商法专题讲座”;从10月13日开始,我们多次组织学习了《武汉市律师协会信息》的内容,在我所律师队伍中,全面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2012年2月9日应邀参加了武汉律师迎春联谊会。3月26日参加了市司法局组织的行政管理人员培训班。
(三)我所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
我所向来重视业务学习,尤其对年轻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注重培训以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在2011年1月15日,我们组织了对《律师法》的学习,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况、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情况、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情况等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和学习。2011年4月19日,组织了律师职业道德学习。2011年8月28日,又组织了侵权责任法学习专讲。2011年12月05日,因我所刑事案件较多的情况,又组织律师对刑法基础理论进行了学习。尽管我所始新成立的新所,人数不是很多,但我们队业务学习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确保了我们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保证了本所律师的办案质量。同日,还组织了对《国家赔偿法》学习。
二、业务活动情况
(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我所今年业务收入为。x万元。这些案件中有法律顾问单位、有民事诉讼、有刑事诉讼、有合同纠纷、有劳动争议等等。这样的业绩是对我们这个新成立的小团队能力的肯定,对我们努力工作的回报。同时大量实战历炼,对我所律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有很大的提高。
(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我所向来重视对律师的遵纪守法和道德的教育,教育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不能注重案件的数量,还要注重案件的质量.在办理案件中既尊重法律、法规,又注重道德教育,没有违法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我所在目前为止,尚未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如果有的话,我所的律师会全力以赴共同办好这些事情。
三、执业情况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我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能够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法律和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非常注重职业修养和个人形象,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二)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我所在代理不少的案件中,因为我所律师为代理人尽心尽力、认真负责为他(她)们着想,为他们办案,深受他(她)们的好评。很多都是从未谋过面的陌生人,通过为他们代理案件,后来都成了非常好的朋友,并给我们带来新的伙伴。
四、内部管理情况
(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我所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发展纲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管理办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业务部办案费管理办法》、《律师合作办案业务收入分配拌饭》、《收结案流程管理办法》、《业务学习及培训办法》、《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例会及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报告制度》、《律师业务受理立案规则》、《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工作规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规程》、《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细则》、《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投诉查处规定》、《律师招聘管理办法》、《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聘用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办法》、《印章管理制度》、《公章、合同及相关函件的使用办
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办公室管理文书格式》、《耗材登记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勤休假制度》、《行政人员周末、节日值班规定》、《律师行政人员着装规定》、《局域网使用办法》等。
(二)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我所建立健全了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第个律师都十分清楚,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互相监督、认真落实执行。
(三)依法纳税情况
按照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所按照税务部门对我们核定的税率,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所有的税费,今年所缴纳税款为x万元。附缴纳税费单据。
(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我所按规定正常为各位执业律师缴纳社会保险、执业风险保证金,2011年我所社会保障基金总额实际发生x元,其中养老险实际发生x9元、医疗险实际发生x元、失业险实际发生x元、工伤险实际发生x元、生育险实际发生x元。事业发展基金实际发生x元,执业风险金实际发生x元。
(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我所对每个律师和辅助人员(包括实习律师)都签订了用工合同,在实践中,首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和思想教育,毫无保留地传授他们业务知识,在具体的工作中又有的放矢的进行指导,使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都有很大的提高。不少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都能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办案。
(六)管理申请人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随着我所不断发展,规模逐渐扩大,我所的实习律师也越来越多,
我们及时为他们办理实习律师证,思想和工作中适时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指导,让他们在这一年的实习期内能实实在在地学到很多东西。(附实习律师资料)
(七)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目前,由于我所的业务量不大,受理和承办案件有限,档案归档集中存放。
(八)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
我所章程完备,合伙制度实施也十分和谐,互相配合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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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一、概述
1、国内现状。随着入世后外资介入的深化及国企改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内并购呈现高潮,但是律师尚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其他服务群体同律师竞争,国企业改制大多是在专业咨询机构指导下设计方案实施操作,律师只是个别环节作为陪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一是与现实环境有关,同时律师的业务素质也不适应;好的一方面是,新一轮国企改制并购大潮为律师参与提供了相遇,而且以往失败的改制使人们看到了规范改制行为的必要性、迫切性,并购活动也不断地从行政主导式向法律政策主导,由暗箱操作向公开操作转变。
2、在改制或并购业务领域律师非诉讼业务主要:(1)前期咨询和调查;
(2)并购过程中就具体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3)起草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4)更高层次上为并购设计方案并具体指导实施,这也是前述律师的弱项。
二、律师参与并购业务的流程(以有限公司为例,从买方角度)
(一)并购项目的总体结构设计就考虑的因素
1、客户是谁:收购方/出资方,我们以收购方为主线讲:
此前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各方的目标,哪一方处于优势,交易项目的性质(是战略收购还是财务收购),其他因素
2、是否上市公司有不同要求,我们以有限公司之间收购和以收购方为主线:有线公司应考虑的限制,除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其他出资人的优先权(举例)、
3、是资产收购还是股份收购(或叫出资收购)
资产收购。是否特定资产,比如质押抵押物,是否须经第三方(债权人)同意,动产/不动产,具有复杂性。
股权收购意味着承担原出资人的全部义务,外资收购时还应考虑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收购后出资比例(25%)限制对公司的影响;收购国有资产导致出售方失去控股地位时能否通过相关审批,其他如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否有限制性约定等等。
4、收购方式:协议、竞价、招标、拍卖
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只有经批准或只有一个竞买人时才允许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时买方处于主导地位,应控制并购文件;竞价出售情况则有所不同。
5、对价支付:
1)支付形式。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形式,外资收购中如果不使用外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2)支付期限。多是分期付款,在合同中对收购方设立保护性条款,比如约定对价调整条件,对尾款的损失抵押条件及提存方式等,应当注意《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两者有区别),两者之外的情况可协商确定。
6、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1)税务问题(在国外很重要)外汇管制
2)价值评估问题(评估方法有多种),特别是国有资产和外资收购,应进行评估和履行
相关审批手续。注意两者的区别,评估方式及是否须经审批核准,决定了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中间地带,民企之间收购无经限制。
3)环境保护问题
4)法律风险,比如有重大诉讼
5)并购监管,目前在国内是趋向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对大型交易中的反垄断要求,可展开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不能满足要求,《外资并购规定》的内容,影响,《反垄断法》制定情况,当前垄断的情况等等。举例
(二)并购程序收购程序,三个阶段:
(一)前期洽谈达成意向书阶段
律师的工作初步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制作前期文件
(二)谈判签约阶段
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制作并购文件
(三)交割阶段工作交割前的尽职调查,准备交割文件,拟定交割备忘录(载明交割所需的各项文件,并于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交割),协助办理各项审批登记手续。
流程图:以协议并购为条件
1、前期协商,收购方与出售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是否有意向或终止),律师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收购意向书等前期法律文件。
2、签订意向书
和签订独家谈判协议(上市公司和国企收购不可行)和保密协议。(也可以是在意向书晨的保密条款和独家谈判条款,应当确定谈判保密限期);
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收购标的;2)收购方式和合同主体;3)收购价及价格确定方式;4)对价支付;)是否需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6)是否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7)收
购所需满足的条件;8)保障条款,包括独家谈判(排他协商)条款、提供信息资料条款、不公开条款(各方在共同公开收购事项前,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收购事项目信息资料)、锁定条款(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对方不能拒绝);
9)附加条款,包括终止条件、保密条款等。
保密条款内容应包括。适应对象范围(知情人范围)、保密事项范围、保密期限资料的返还及销毁等。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效力的区别,明确哪些条款具有约束力,一般保障条款保密条款具有约束力。
3、在此基础上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协议下对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注意国有资产评估的特殊要求),对目标公司管理架构进行详尽的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统计造册。
这部分工作中律师最主要的任务是进行尽职调查,下面着重讲。根据审慎性调查及价值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购
4、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合同制作(文件制作),作为单独部分后面讲。
收购方律师应当争取起草法律文件,这样可以主导文件制作,也谈判中占据主导位置。谈判中最主要的问题是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其他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比如:1美元象征性对价收购,出售方就可以不做陈述与保证,总之需取得平衡,这要求律师的法律判断要和客户的商业利益相结合。好律师不仅要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还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使客户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合同提交各自的权利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表决(这项工作可能在签约之前已完成)。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参见外资并风和国有资产并购的规定。
8、产权交割,既办理资产转移、经营权转移手续交割涉及的行为包括:(1)签署相关的交接法律文件(有时签约与交割可能同时进行);
(2)交付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支付对价或资金结算;(4)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应制定交割/交接时间表和清单/备忘录,明确上述工作。
资产收购自交接日所有权转移,股东权收购,自交割日权利义务转移。后续工作包括将股东记入股东名册、办理工商税务、国有资产土地、房产、社保等变更登记手续。外资收购国企后,原国企划拨的土地必须办理出让手续。(接指引第
21、
22、23条)
三、尽职调查——重要性
1、目标和宗旨
从收购方来讲:确认了解出售方资产和权益,发现潜在的责任和风险,从而使收购方做出以下决定:调查收购价格,或提出交易的先决条件,或退出收购。
2、尽职调查的种类。法律/财务/专业(各专业调查应相互协调,律师应起协调作用,有些法律风险是包含在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中的)。
3、尽职调查的范围:目标公司公司结构、主要合同、贷款和担保、相关证照、资产(包括
不动产)劳保、环保、知识产权、诉讼、保险等等;
4、为了便于工作,双方可协商建立资料室;
5、尽职调查的工作阶段:(1)签约前(2)签约后交割前
目的。明确并割前目标公司的状况,确定是否地行价格调整,确定责任的归属及承担(并割日前资产状况与陈述保证、承诺不符,卖方承担责任)。
6、尽职调查与合同条款的关系。(1)陈述与担保;(2)保证;(3)补偿担保;(4)先决条件。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48、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本所管委会有权酌情认定律师执业行为不当,并给予相应惩戒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训诫或劝告、降职、降薪、公开检讨、劝退、要求赔偿损失等。
49、本规则经本所管委会成员集体讨论拟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所管委会负责对其内容进行解释、修改、增补或撤废。
50、依据本规则所制订的其他实施细则,以及本所现有的但未包含在本规则范围内的有关执业规定或要求,同样是本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