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思考对策
一、检察建议的概念、作用、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向发案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党政机关提出的完善体制、改进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性意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的基础手段,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唤起受建议单位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强化预防意识,提高对预防工作的重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向受建议单位通报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帮助其认清引发职务犯罪发生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提供预防对策;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领导层从较大的范围、较高层次关注那些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计划、部署等因素,认真审视并修正工作规划和部署,调整政策,健全制度,补充或增加防范职务犯罪的内容;四是督促和推动受
建议单位根据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实施预防方案,产生预防效果。
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合办案,举一反三,针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和隐患,检察机关认为需其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制定、颁布具体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4、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已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为保证检察建议有效发挥作用,其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建议须由检察人员或专职预防工作人员针对职务犯罪发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体现出专业性特点。二是要有较强的针对性,现实可行。应当结合办案发现的问题,针对单位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漏洞或问题提出建议,以消除职务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为目标。检察建议应当具体、详细、明确,切实可行,操作性强,以利于受建议单位直接执行或实施。三是格式规范、内容合法。检察建议的起因、提起和落实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内容与现行法律一致。四是须按一定的提起和反馈程序来保证信息的反馈以检验其实效,督促其执行。
二、当前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检察建议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此仍有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查办案件是检察工作的“硬件”,看得见,摸得着,群众欢迎,而检察建议工作是“份外”的事情,做与不做,无关紧要,不影响工作成绩;有的认为在现行司法体制和管理体制下,检察机关只有多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才能打出声威,无权也无须对其他单位指手画脚;还有的认为,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会影响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容易给今后工作造成被动。
(二)制作不规范。检察建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应遵循专用公文和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但目前仍有不少检察建议书制作不规范。表现在:
1、文体不规范。如把“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写成“某某市检察院建议书”,漏写“人民”和“检察”文字;
2、主送机关不规范。检察建议书应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单位),但有的同时主送两个以上机关,还有的对主送机关称谓不当;
3、正文不规范。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或虽有分析,但内容空洞无物,整改措施和建议不具体,语言模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印制不规范。如将“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列一行印制,与正文字体、字号一致;
5、用语不规范。如在分析原因时,写成“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意见”,有的结尾处还写有“此致”、“敬礼”、“特此建议”和“肯请复函”等,违法了司法文书的用语要求。
(三)效果不明显。一些检察建议发出后,引不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整改措施落不到实处,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有的单位认为领导干部或职工个人犯罪,是个人的事情,“一人犯罪一人当”,与集体无关,因而对检察建议漠然处之;有的单位认为落实整改措施费时费力,违法犯罪的人数毕竟是少数,生产搞上去了,也就“一白掩九丑”了;还有的单位领导认为整改与否是上级机关的权限,检察机关无权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说三道四,因而对整改措施消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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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其他部门。如行风评议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虽然与被建议部门无直接隶属关系,但对其能起到较好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实际工作中无须向上述5个单位同时行文,可选择向有关部门抄报或抄送检察建议书的方式,促使受建议单位及时整改.
(四)建立相关制度,务求检察建议取得实效。
一是明确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统一发送。这既有利于预防部门随时掌握本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和个案预防情况,以便及时制定出综合性的预防措施;也有利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回访。二是建立联系制度。对于被建议的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防部门要与其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不断研究和改进具体的预防措施。三是建立回访制度。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要定期对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必要时,要会同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起对案发单位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对于落实建议措施好的单位,及时予以肯定、表彰,以促使其进一步改进;对于未采纳建议的,要通过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落实。四是完善检察建议。对于回访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者是已发检察建议中遗漏的问题等,应积极想办法,协助发案单位找出最佳的解决、处理办法,完善检察建议,以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