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今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包括对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工作的监督。一是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和深挖余罪漏犯为重点,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了案件质量。今年以来,共依法不批准逮捕17人,追捕漏犯6人,追诉漏犯4人,追诉漏罪4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次;二是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0余条,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份,侦查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4件5人。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工作中,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职责。我们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指示精神,结合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教育干警从公正司法的要求上,从履行职能的责任上,明确侦查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检察机关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使干警牢固树立起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是寓监督于配合,建立合作机制。为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沟通,制定了《公诉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实施办法》,通过提前介入、邀请听庭、提出取证建议等方式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今年以来,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7件次,提出取证建议50余条;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分流处理实施办法》,对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又明确请求不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探索试行非刑罚化处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处理。目前,已分流处理1起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保证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监督质量。工作中,始终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把关决策作用,做到“四个必须研究”,即:对拟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的必须研究;批捕、起诉改变侦查机关定性的必须研究;审查认定的事实、数额变化大的必须研究;需立案监督和纠正违法的必须研究。保证了案件追得上、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部门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今年来,追捕、追诉的漏犯和追加的漏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监督立案的案件,提起公诉1件1人,已作有罪判决。
二、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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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到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认真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原则,讲求工作的方式方法,防止和纠正只强调监督而忽视配合的错误倾向,做到配合不失原则、监督不伤感情,在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虚心接受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加强探索研究,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做一些有益的完善侦查监督程序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适时派员介入侦查活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3、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首先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观念,通过及时向市人大汇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等形式,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侦查监督工作依法进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下一步,我们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振奋精神,加大措施,扎实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出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