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篇: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安居政策

第一条

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上传者

知盟网http://www.xiexiebang.com

1

第三条

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两江新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积极帮助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推荐就业。

第二章科研政策

第四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院士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鼓励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工作站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情况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大胆实施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并经两江新区审核确认的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并获国家及国家部委、重庆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不低于国家、重庆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

第六条

帮助挖掘和拓展产品市场空间。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优先列入两江新区采购使用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

第三章创业政策

第七条

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园(创新创业城),搭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到两江新区创业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培训实作、研发(二次开发)中试、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科技保险,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6+3”产业战略布局,推进“一心四带八基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平台。

第八条

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项目来两江新区创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

2

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第四章培训政策

第九条

每年资助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费用60%的资助。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在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1次研修津贴。学术类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为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为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为3000元。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在国外进修的,津贴为1万元;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为5000元。

第五章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四尊重”、“四不唯”方针,鼓励专利、发明、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探索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创新业绩考评、人才评价机制。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参加人才项目评选。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重奖。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重庆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前5年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

3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合理数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科研用品,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到两江新区工作,进口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对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

第十七条

结合重庆国际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培育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每年组织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市外疗养或学术休假。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意外救助机制,在高层次人才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挫折时,由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特殊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优先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法律咨询、法务代理、纠纷维权等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安全保障。

4

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等。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才交流服务、人才实训鉴定等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人才招聘、档案托管、用工登记、就业培训以及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薪酬设计、人才猎头等业务,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两江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由各行政区、各功能区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引进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或重大人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相关政策与重庆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类政策优惠。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重庆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渝府发[2009]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决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第四条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第七条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

(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第八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第三类:

-1-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第三章安家资助

第九条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

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第十二条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第四章分配激励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十七条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第五章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对第八条第

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对第八条第四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2万元;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l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3-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最低注册标准计算,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九条引进到本市的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

第六章培养使用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相同待遇。

第三十二条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

第三十三条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顾问。

第七章保障服务

第三十四条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点引智(培训)项目和市级支柱产业引智项目,-4-市财政予以1:1经费配套,支持引进境外高层次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重大医疗疾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进到企业的人才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

第三十六条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

(一)第八条第

一、二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省部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对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报销;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体检和疗养;

(二)第八条第

三、四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和疗养l次。第三十七条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主城区以外的,户口可保留在主城区;柔性引进人才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第三十八条引进人才提出申请解决其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置。

第三十九条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条对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同时,要注重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除第十条安家补助费政策外,所有政策现有人才与引进人才一同享受。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知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改按本规定执行。

-5-

第三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概况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概况

引进形式:

1、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本市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实体

2、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在本市企业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单位,受聘担任科研带头人或高级管理职务

工作平台。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将海外高层次人才吸纳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特长的岗位,为他们提供干事创业的舞台。

1、引进人才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也可根据需要为其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2、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可聘其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研发机构首席研究员,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中层)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担任本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资金扶持:

1、对来枣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

1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和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才条件的,给予10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引进人才以其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经认定验资后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2、从事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由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可由政府提供50—20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并引导风险投资公司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两年期内2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4、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给予人才的各项资金补助为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有关科技专项资金,对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两院”(含外籍院士)等顶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

生活保障。不断完善配套政策,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努力做到待遇招人、事业留人、情谊感人、服务到人,使他们能够全力以赴地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

2对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现行编制、工资总额和岗位职数限制,可实行绩效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照贡献大小给予本人工资2—5倍的特聘岗位津贴。在枣庄工作期间,引进人才在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安家(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和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可免征进口税收。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

意见》的通知

枣办发〔2014〕28号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六)辞职或自动离职来昌吉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建立其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七)科研经费。鼓励和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市科技局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对引进的高科技人才在申请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科技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或专项提出申请另行安排专项支持资金。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八)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