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
检察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言稿
作为学习会,我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和思考中,选了两个小题,跟大家交流。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理念”对大家来说可能是一个新词,可能对外国人来说也是一个新的中国名词。因为我在电子版的英汉大辞典里输处“理念”这个词,没有出现相应的英语词语。可能在十年以前,大家在报纸上也看不到这个词,我国的所有辞典当中,我只中《辞海》只有此还中有这个词,但解释是:理念,旧哲学概念,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观念”指的是理性与概念,同时也译作“理念”,所以那个名词跟我们现在讲的“理念”是不相干的。我国国家真正出现“理念”这个词是在20xx年的《中国现代汉语词典》,出现了一个一栏“新名词解释”,出现了“理念”这个词,它的解释:
1、信念;
2、思想观念。我国的学者、专家,包括我们法院的领导,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理念”和“观念”两词也是并用的,当然现在这段时间用“理念”这个词的多,用“观念”的少。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理念”,就是人们在认识规律过程当中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追求,是支配人们思想和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罗干同志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概括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从中可以看出理念的重要性。正如罗干所讲的,历史证明正确的思想一旦被群众掌握,用于指导实践,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而一旦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实际工作就会必然走偏方向,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乃至我们经常讲的一些法制笑话,归根到底都可以从“理念”上找到原因。过去我们都讲“现代法治理念”,实际上“现代法治理念”这个概念一般指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治理国家的方式、治理国家的理念,但是这个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含义并不十分清楚,缺少制度规定性,谁也说不清楚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是“现代西方法治”,对此国外的学者们进行过阐述,中国的学者也作了研究,并作了一些概括,但迄今为止,无论西方学者们的阐述还是中国作者们的概括,都是从特定角度出发,缺乏对西方现代法治进行总体清理,并缺乏结合实际的变化,将法治的研究置于动态的泗礁,结果不是理论上以偏概全,就是脱离实践,独守一家之见,读者不仅对五花八门的理论感到扑朔迷离,而且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也迷惑不解。从我国学者的研究当中可以看出来,“现代法治理念”这个名词,实际上含义不是很清楚的。同时,西方存在不同的现代法治模式和不同的理念,各种理念汗牛充栋,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我国的一些学者实际上对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认识并不全面,或者说很不全面,却到处推行以偏概全,还以为是灵丹妙药的所谓西方现代法治理念,并将此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结果把我们的思想搞乱。在司法理念上同样也是如此。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理念中包含了西方各国一些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不加分析地引进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也可以从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如果有人推崇司法独立,强调西方的三权分立,大讲西方法院怎么怎么独立,但我们有些同志没有注意到,这种西方法治的独立实际上相对的。比如法治楷模美国,他推崇国家利益直上原则:在国家利益面前,什么都要让步,不惜发动战争,不惜屠杀他国人民,宗旨只有一个,为了我的国家利益。可以把成吨的炸弹仍掉别国的领土上,只要国家利益需要。最典型的例子我们还可以知道:中国一个代表团到美国访问,当地×××分子向当地的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说代表团的团长迫害×××。我国外交部向美国发出照会,指出这样做会影响中美两国关系,美国联邦政府就以“国家利益”为借口,这个案子如果开庭审判的话,会影响中国和美国的关系,为了国家利益,要求这个案子由法院撤诉。联邦法院就把这个案子撤掉了,这就是典型的国家利益至上,可以影响法院的司法权,所以法治也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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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我们讲的人权是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人权。在理论上,对刑事司法人权的保护,一般的理论界的讲法是仅针对被告人的。这个说法我认为是不准确不全面的,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人权的概念早已发生变化,现在已经涉及到各个领域,成为人的基本权利。我国历来主张全面的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是一样。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导不再单纯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包括被害人、证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内容上已经更加广泛。我们如果把西方司法领域的人权概念引用过来,会带来问题。我国世界对证人专门的保护体系,对被告人也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包括改变容貌,改变身份,24小时提供保护等等,而我们国家没有这一切。如果刑事司法当中仅仅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显然是不够的。所以单纯讲保护公众的人权,不讲保护被告人的人权;或者只讲保护被告人的人群不讲公众的人权,都是片面和不准确的,都不符合我国的人权理念。作为刑事法官我们应该正确把握人权的基本内涵,在刑事活动中切实保护人权。保护人权包括很多方面,我这里只举一项,被告人的人权是不用说的,是刑事人权的保护重点。有两项我想讲一下:一是被害人权利问题。我们在审案中发现,有的被害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精神赔偿。我们审委会讨论时,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子,但是他没有提死亡补偿费。结果我们下面有的法院说,精神赔偿不能赔,死亡补偿你又没提,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就简单地赔了几万块钱拉倒。上诉到高院,我们高院也有同志提出来,说:精神赔偿提了,没有依据,驳回了,而死亡赔偿金又没有提,没有提出我们又没有办法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理念的问题,怎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保护被害人权利。我们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获赔什么东西。告了以后当事人仍旧坚持那样,那是当事人的问题;没有告知,则说明我们法官理念上有问题,说明我们司法为民的理念不牢固。另外,还有对证人的问题,很多文章强调,要保护被告人权利,保护被告人沉默权,但又反对证人的沉默权,证人不能沉默,知道就得说,不说就是违法,这里头也涉及到理念问题。涉及到的例子很多,讲起来时间很长,我就不展开讲了。在刑事司法当中的处罚权,定罪量刑也是人权问题,畸轻畸重都涉及到人权问题,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人权,也涉及到被害人的人权,涉及到公众的人权,所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我们不能简单地来讲人权保护谁。
3、死刑二审开庭要解决的问题要解决的就是人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讲到死刑二审开庭意义时讲到五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控制和减少死刑。我们在政法委汇报的时候,政法委提出来,提高高院汇报的事情很重要,但是我们之前都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要二审开庭,政法委都不知道,你们应该向司法各家的领导说清楚,也应该向你们下面法院的领导说清楚,为什么要二审开庭。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20xx年我们国家要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这个公约,我们要向全世界公布我们的死刑数字,而现在我们的死刑数字很大。所以中央在听取最高法院汇报以后强调:我们要保留死刑,但要控制死刑,慎重地适用司法,我们要依法治国,并不是杀人越多越好。构建和谐社会,死刑数字一定要逐步降下来。这是中央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涉及到我们国家最后公布死刑数字以后,我们在人权斗争当中怎么样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所以死刑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最高法院想通过二审开庭压缩一部分死刑,然后最高法院再收回核准权,争取在20xx年以前把死刑数量降到一定的范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决策,我们很多同志不知道,也不可能说,最高法院不可能在公开场合说这个事情,但是作为我们来说,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最高法院控制减少死刑的一个手段、一个步骤,它的意义非常深远,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政治形象,关系到我们国家的信誉,关系到中央的决策能不能够实现,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也跟同志们把这个事情沟通以下。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