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申诉书范文
检查院申诉书和再审申请书,是当事人或法律规定有权申诉的其他人;下面是有检察院申诉书,欢迎参阅。
检察院申诉书范文1被告人(曾用名,化名,绰号),女,出生,身份证号码,族,毕业,系,现住(户籍在)。(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年月日释放。因涉嫌,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于月日由逮捕。
本案由泰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年月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年月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xx侦查机关(部门)经补查,于年月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在逃的,注明另案处理,已处罚的,注明已判处刑罚,不负刑事责任的,注明不负刑事责任。首次出现时标注,用括号括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应标明制作出具机关。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泰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国
二〇xx年六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检察院申诉书范文2被告人,李肆,男,1989年8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887799198908133721,汉族,初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莲花路17号。因抢夺罪,2012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山,男,1987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79988198710287896,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213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伍,男,1988年6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为798999198806030051,汉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区中山路312号。因抢夺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肆、张山、王伍涉嫌抢夺罪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4月9日早上9点25分左右,被告人王伍在新香洲富华广场3期楼下建设银行门口物色抢夺对象,见被害人王林女士及其姨妈李丽女士步出建设银行,随即电话通知在附近游弋的同伙李肆、张山。9点30分左右,被告人李肆、张山共同骑乘一辆铃木男式摩托车(张山驾驶),于距离建设银行向东约700米处,飞车抢夺被害人王林手提包一个(内有个人证件、手机、刚从附近建设银行取出的5万元现金),并致被害人被拖倒受多处轻微伤,之后二人往翠微方向逃窜。王伍也于混乱中离开现场。被告三人于20zz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干警在各自住处抓获,执行刑事拘留,缴回手提包及3万元现金,另有2万元仍在追缴中。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张山、李肆、王伍供述;被害人王林证言,证人李丽、叶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山、李肆、王伍涉嫌抢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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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