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反腐调研报告

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建设、为社会服务程度的深入,高校也不再是“清水衙门”,伴着经济全球化、人们价值观念取向多元化,高校知识分子群体中“安于清贫,乐于传道、授业”的单一价值取向正在发生改变,因此,高等学校要保持“神圣殿堂”的称号,让高校知识分子群体保持民族、社会最宝贵的精神操守,担负起民族之希望、国家之未来的重任,已成为一个严峻的课题。笔者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教育腐败、学术腐败和少数教师职业道德蜕化问题,重拳出击,遏止腐败,另一方面必须充分尊重教育和科学研究规律,科学地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高校腐败现象的表征

腐败的本意,系指变异、变质。在我国,“腐败”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我们通常把它定义为‘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关键词是‘公共权力’和‘私利’(包括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即腐败和公共权力相联系,并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教育腐败”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非理论化的概念,泛指教育界和办学过程中种种不健康的、异化或变质的状态。它涵盖了社会性的违法犯罪、以权谋私、行业不良风气、个人私德败坏等不同问题。当前在社会舆论中广泛传播的教育腐败主要为以下几类:

1、考试舞弊。包括统一高考、成人高考、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托福考试、以及学校课程考试的舞弊,其中尤以高考舞弊影响最大。

2、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高等学校中的“后门生”、“关系生”、“条子生”、“缴费生”,凭借社会关系、权力和金钱,逾越规则获得紧缺的教育资源。高校生产各种逾越国家规定、无须严格考试和学习的“注水文凭”。

3、学校乱收费。各种巧立名目的收费。其中所谓“点招费”、“赞助费”,成为其中数额最巨、属性最敏感和模糊的一类。

4、学术腐败。教师、学生在科学研究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和弄虚作假。当前被揭露的学术腐败事件大多发生在大学。

5、学校在事关学校利益、声誉的各种评审、申请——如高校学位点、博士生导师资格、院士资格评审、科研项目申请;各种达标验收——中弄虚作假、暗中操作的违纪行为

6、学校中少数领导干部和职工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行为

7、办学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公正行为,如招生、考试中的“猫腻”和“潜规则”等

二、原因透析

1、就社会原因而言,学校的实际困境是一个基本诱因。教育经费紧缺、教育资源匮乏、教师待遇低下的现实,迫使学校想方设法创收谋利,用紧缺的学习机会换取经济利益就成为效益最高的捷径。近年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和腐败现象加剧的新特点,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学校和办学者的状态,社会腐败风气对学校、教育的侵蚀显而易见。

2、体制不合理。主要表现在。

(1)学政不分。高校“泛行政”的框架,导致行政意见依然是至高无上的力量。院士是副部级的身价,校长是副部级的或厅级的身价,系主任是处级的身份等等,一方面是官员当教授,另一方面搞学术的人想当官。似乎不当官就难以体现自己的身价。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现在的岗位聘任、收入多少与申请的科研项目挂勾,另一方面,在本校和校外是否能够申报项目、评奖是否能够成功与其行政头衔也有很大的关系,担任大学行政职务,就有机会与政府学术管理部门交流“勾兑”,才能在学术竞争中获得平等待遇。这种“平等待遇”的后果是,一些担任行政职务的学者利用这种学政不分的身分拥有了大量的项目,获得各奖励。同时监督机制的缺省,官员们“仕而优则学””,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分配学术资源,继而用之整合政治资源。“官场”所衍生出来的学术腐败就在所难免。

(2)学术工业化。目前,一个学科带头人,一年要完成的“任务”往往超乎想像,使得学术只求量不求质,把学术变成追求“生产目标”的工业品。一部优秀的专著,哪怕是一篇论文,都是学者长期积累沉淀的结果,是根本不可能“多快好省”的去建设的。同在北大,有为出成果而抄袭的王铭铭,也有为科学鞠躬尽瘁却捞不到一点“好处”的张筑生,可以说,他们都是当前这种学术大生产体制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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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校惩防体系的内涵

尽管社会对有关“教育腐败”问题反映相当强烈,作为教育主管机关和学校既不能回避,或视而不见,也不能将责任一味地加在学校或教职工的身上,应将“教育腐败”问题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进行研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治理,对高等学校而言,应从改善高校内外环境上入手,全方位构建高校的惩防体系。首先,从高校外部构建高校惩防体系:(1)从法律制度安排方面讲,即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教职员工的权责范围,明确何种行为是越离正轨、玩忽职守的,应该给予何种惩罚。同时清除超法律因素在法律程序中的影响,使腐败不仅能及时被发现,而且能没有障碍地得到查处。(2)从政治权力角度,将学术行政部门纳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党的领导与纪律监察、政府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的依法预防与打击的范畴。(3)构筑“预防文化”体系。对于少数未认同主流文化的人来讲,主流文化一旦形成,也同样受这种主流文化氛围、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的约束,违背这种主流文化的言行就要受到舆论谴责或制度惩罚。通过文化的力量产生强大的精神导向,让人们明白职务犯罪可耻,那么某些人在利用职务之便犯罪时,他就不再心安理得,他会承担强大的心理压力,他会觉得自己与社会格格不入。(4)重新构建学术评价体系,削弱学术官员的垄断权力,强化学术产品供给中的竞争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学术腐败。(5)按照《宪法》《高教法》要求,改变官本位的高教体制,真正赋予高校独立法人地位。(6)建立广泛的新闻和舆论监督。

其次,从高校内部构建高校惩防体系。高校内部惩防体系要紧紧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把这三者贯穿于惩防的各项工作中。(1)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大力倡导和开展热爱教育事业、甘为人师活动,在活动中陶冶情操,净化心灵,自觉抵制腐败。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教化功能,营造尊廉崇廉的社会氛围,筑牢“不愿腐败”的思想防线。(2)建立健全制度,建设“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以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保廉机制、重点部门保廉体系;以程序性预防为抓手,推进职务犯罪预防新机制的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如建立对教育资源分配、控制的必要民主程序,建立校务公开和监督、制衡的制度,建立学术自由保障体系、科学的学术评估体系和学术腐败的防范与惩治体系。诸如职称评审“专利化”,聘用市场化等等方式,就能收到遏制腐败的效果。(3)加强监督,重在制约,形成“不敢腐败”的运行机制。坚持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式,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对办学过程和学术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做到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同时,探索建立廉政激励机制和健全测评预警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各项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4)推进对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充分发挥惩治腐败对预防腐败的建设性作用。通过对腐败案件的剖析研究,找出发生腐败的原因,并针对发案原因制定预防腐败的措施,从而使惩治的预防作用由“自发性”、“不确定性”变为“自觉性”、“强制性”。把查办案件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发挥惩治对预防腐败的建设性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一石二鸟”,事半功倍,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效率与水平,切实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5)实行与检察院联合,共同预防高校职务犯罪。从现实情况看,检察机关与高校联手,共同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已取得初步成果,应当总结经验并持续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