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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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行政立案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解决行政立案难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案件的一审立案统一由立案一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的二审立案由立案一庭登记,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一庭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由立案一庭统一编写案号,移送行政庭审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不予受理案件的
一、二审裁定由立案一庭作出;驳回起诉案件的
一、二审裁定由行政庭作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一审裁定由行政庭作出,二审裁定由立案一庭作出。
四、立案审查的期限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材料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将指导和释明意见记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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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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