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旁听报告

蔡峰交通肇事案复查报告

为深入推进案件评查活动的开展,提升公、检、法三单位的办案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环境的建设,根据《龙岗区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龙岗区委政法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规定,11月16日至18日,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胡庚祥的带领下,在各政法部门上报的评查案件中抽选10宗进行复查。在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进行复查过程中,通过评查汇报、阅卷、评议等方式,对其中两宗案件(蔡峰交通肇事案、李旭校和莫江故意伤害案)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了全面的复查,现提出以下复查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峰醉酒驾驶粤bk/7841号小型客车沿布吉街道吉政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径中心花园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站在路边的行人王秋成、胡碧玉、冯庆兰发生碰撞,造成王秋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碧玉、冯庆兰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9月12日蔡峰因本案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于2008年11月12日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0日龙岗区检察院向龙岗区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3月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蔡峰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3月25日,本案受害人胡碧玉到龙岗区检察院控申科提出申诉,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3初字第307号判决书,认为判决对蔡峰量刑偏轻,请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2009年4月1日该院控申科立案受理,同年4月9日立案复查。控申科承办人经过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拟决定不予抗诉。2009年7月13日经控申科科室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不予抗诉。2009年8月10日科室再次讨论,承办人认为不予抗诉,其他四名参与讨论人员认为应当抗诉。2009年8月19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深龙检委【2009】

126号决议,决定提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8月26日,该院控申部门向申诉人胡碧玉宣布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009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深检委决定【2009】

31号法律文书对蔡峰交通肇事案不提起抗诉,要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龙岗区政法委协调解决赔偿问题。2009年10月21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答复申诉人胡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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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该案的复查,未发现办案人员在该案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复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该案的办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而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办案人员做到了公正廉洁执法,不存在违法违纪、涉嫌腐败的行为。综合以上情况,该案应评定为优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