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学习贯彻惩防体系《工作规划》心得体会

防止和预防腐败,是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央新近出台的《工作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管,规范权力运作过程,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之举。这几年有些地方,在国家机关采用效能监察的方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那么这种方法在司法审判领域是否也能适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这是因为效能监察的方法运用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效能监察规范,对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仅仅处于萌芽阶段,效能监察的理念和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全面、完整,对效能监察运用领域的理解较为片面和狭窄。效能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及其效率、效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和过程。因目前此方法仅局限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中运用,故有人将其定义为行政效能监察和企业效能监察两类。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效能监察的领域实际上应该还有很多,如审判机关司法审判。而有人片面地认为这种方法在国家机关中只能局限于行政机关,在司法审判领域没有效能监察实施的空间和必要。笔者以为,这个观点和认识是值得商榷的,既然效能监察具有有效地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提高权力运行效率,提升权力机关管理的科学性作用,那么在司法审判领域运用效能监察的方法,就不但是可行的而且很有必要,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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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审判机关建立审判效能监察机制有着较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实践表明,审判权的运行有着鲜明的个性特点,即承办法官个体对个案件审理的独立行使权,而且每次权力运行从头到尾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个体工作的状态、能力、行为品德对履职结果的影响所起到的作用很大。而法律在这方面的控制设定较为原则,且着重在违法违纪等严重后果上。因此,对审判人员作风拖沓,怠于作为,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自律等诸多方面等所谓够不上违法违纪格次的小毛小病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而恰恰是此类的小毛小病,成了影响审判机关效率和公信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更为重要的是,在此过程当中,司法廉洁的事先事中监管上主要依靠法官个体的自律,有效的制度、预防相对薄弱,审判效能监察机制的引入则可有效的填补这段管理真空,使审判权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这无论是对审判机关本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还是审判人员个人权力规范运行和廉洁司法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