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调研报告
地方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级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活动。地方法规体系是指由全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所构成的、具有内在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一九八八年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以来,我市的地方立
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为主线,以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为重点,以全面统筹我市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使我市的地方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1988年至2005年,我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7部和政府规章92部,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法规体系,为建设“法治无锡“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和保障。
一、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市的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从探索起步到逐渐规范,从数量不足到基本成形,在完善我市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法治无锡进程,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总结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持依法立法。在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伊始,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了《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规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体、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规范,将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为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2、坚持规划先导。我市的地方立法始终坚持规划和计划相结合,统筹安排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换届伊始,就开始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改革创新的原则,从全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着眼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相协调,制定为期五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从宏观上把握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建设导向,增强了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根据立法规划,制定和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每年也根据工作计划部署,坚持安排一定数量的规章作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并严格按照计划有序推进,确保每年我市地方立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3、坚持地方特色。我市的地方立法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不仅追求法规、规章数量上的扩张,更注重牢牢把握地方特色的生命线,根据无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条例》、《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等一批具有浓郁无锡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特点,不断谋求立法新突破,涌现出如《无锡市外送快餐管理规定》、《无锡市粮油安全管为我市依法管理地方经济社会事务提供了法制保障。
4、坚持立法创新。我市的立法机关坚持以创新为目标,努力调整立法理念和思路,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法制反腐的新举措,先后制定和出台了《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全国开创了法制反腐的先河。同时,立法机关还积极探索开门立法新途径,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立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这些立法创新的举措,既提高了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又提高了立法的内在质量。
5、坚持调整完善。为使我市地方法规体系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我市的立法机关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法规清理工作,先后三次对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大规模的全面清理,废止一批如《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无锡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一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地方法规,修改了一批如《无锡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行业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使我市的地方法规体系内容更加合理完整,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
二、地方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地方立法及法规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
来看,还存在法规体系结构不协调和内容不完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工作滞后,在整个地方法规体系所占的比重偏小,与我市经济大市地位不匹配,与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不协调;
2、法规体系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不健全,对加快建设和谐社会有一定影响;
3、新农
村建设的法规、规章较少,跟不上城乡统筹发展的步伐;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6、健全法规评估机制,提高法规质量。
建立和健全地方法规、规章评估机制是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地方法规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地方法规体系的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要创新和健全法规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法规、规章评估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一是要建立法规、规章评估机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牵头,广泛吸收法律专家、学者、立法工作者、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建立地方法规、规章评估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活动,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评审,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对地方法规、规章的评价意见;二是要建立法规、规章评估标准的科学体系。我市可以参照国际上先进的立法评估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评估标准,对法规、规章的立法成本、效益、正义、公平、平等、自由、安全、秩序等价值标准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评估,并提出专题分析评估报告,供立法机关参考;三是要完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机制。要把立法工作和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市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每年要选择若干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回头看“活动,切实做好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执法监督促进立法工作。同时,要注意调查、了解、收集和整理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善于从法规、规章实施的信息及反馈中调整立法思路,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快地方立法,完善法规体系,是建设法治无锡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市创建“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的必然选择。为此,我们要紧紧围绕“活力无锡、富裕无锡、绿色无锡、文化无锡、法治无锡、平安无锡“的建设总目标,研究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使我市的地方法规体系建设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为建设和谐宜人新无锡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