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0年6月14日
地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案件类型:“在校扭伤致残学生起诉学校赔偿”纠纷案原告:董某,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于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委托代理人雷永忠,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幸福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周各村一区9号。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某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书国,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学校老师,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
案件的主要内容。生在学校跑步时不小心掉入校内未种植树木的土坑中,将脚踝扭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学生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费11万余元。
原告董某诉称,自己是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2009年2月23日上午上完最后一节课,自己怕下午上课迟到急着赶回家吃饭。在跑步经过新教学楼时,误入被积雪覆盖的尚未种植花草的土坑中。造成原告左踝扭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当时该土坑周围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自己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13941.24元。
案件审理程序。下午14点1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接着原告宣读诉状。对方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论依据程序化进行…
在原告的诉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关医疗费用等的计算证明)
1、诊断证明书2份,原件。证明原告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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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被告]。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已经尽了安全教育,在下课后放学后更多的是由学生自律注意安全,本案中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是他违反了学生的规定跑盲道冲到了花池里面自己摔倒,这与学校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受伤时已经是16岁了,有一定的限制能力和认知能力。原告说事发后学校的老师不闻不问,这不是事实,电话是孩子通知的父母,事实是当时老师已经在现场,只不过老师不知道孩子家长电话,但是当时已经在现场看护孩子了。本案中原告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花费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综上,希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下面休庭。
旁听感悟。经过这次的旁听让我更加深入的了解法律,明白它的铁面无私与公平正义。他给我的人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让我领悟了很多人生真谛,从今以后,我会做一个良好公民,学法懂法,用法遵法。更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更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广到全社会的利益维护。极力做好自己分内之事,宣传和发扬法律精神。让我们大家一起为祖国的未来奋斗努力,把法治社会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