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

法院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后,实际形成了由当地纪委派驻法院纪检组与法院内设监察室并行的两套机构一套人马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工作格局,一定意义上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更好的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法院及本院行政决定命令在本院得到贯彻执行起到

了重要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但由于历史及现实、主观和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调(协作)体系存在着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与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出现“两张皮”,甚至于出现仅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整体工作协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到纪检监察执纪办案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笔者现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方面目前还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健全完善措施等略抒管见,以期与各位同仁交流学习。

一、目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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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据了解有些法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程度不同地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仅仅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没必要把自己牵扯到这出力不讨好得罪本部门同事的差事中去。所以遇到要他们协助核查涉及该部门人员违反违纪问题线索时就可能出现不积极配合、不认真核查、消极应付的现象。二是认为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核查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然会打乱自身整体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可避免的会影响正常的办案执行等业务工作三是认为既然不是自己主管的业务,能推则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抱着多栽花少种刺的想法尽量少去做得罪人的事,否则等到年终考核民主测评时自己有可能又要少几张称职或优秀票

(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到位。虽然最高法院早在6月5日就颁布施行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尔后又分别于2月、11月颁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个条例两个《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来,由于各地法院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致使这一个条例两个《办法》在不少法院中贯彻落实情况并不完全到位。存在未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本该交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核查的违法违纪线索的工作也没有真正运作起来。因此,依据最高法院制定颁布的一个条例两个《办法》的目的,本可以在法院内部形成上下齐心合力共同抓执纪办案的理想效果没有充分显现出来。

(四)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安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联络,争取得到它们的工作支持配合还不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受到查办法院违法违纪案件多必然会对本法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应尽量少给法院抹黑等思想意识和顾虑的影响之下,使得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搜集有关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工作做得不够,有时只有当这些部门主动向法院通报情况后,法院才会派员前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另外由于目前既未出台操作性强的规定,也没有建立起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