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法院行政诉讼协调报告

第一篇:xxx县法院行政诉讼协调报告xxx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情况报告

200x年以来,我院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和具体指导下,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协调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全面推进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x年至20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1件,已全部审结,其中成功调撤21件,调撤率67.7%。一直以来,我院对行政诉讼协调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学习、总结摸索、借鉴经验等,逐步形成了从院长到庭长到庭员,从立案到审理,从院内到院外,全员、全程协调的工作局面,行政审判协调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主要经验和做法

1、形成制度,落实责任

为抓好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我院首先从制度抓起,将行政诉讼协调贯穿整个行政诉讼流程。规定了行政诉讼立案要做到立前疏导,立中协调,案件审理要做到庭审前、庭审中、判决前均进行协调的行政审判流程管理。同时,我们还把协调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评内容,把协调成效当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200x年,我院下发了《行政审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将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年终考评范围,明确规定本院行政审判协调结案率不得少于

-1等部门汇报、互通行政审判情况、信息,建立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法院推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合力化解机制。同时,我院通过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互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4、加强行政审判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一直以来,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处于不了解、不理解的状况,行政相对人普遍存在“不想告、不敢告、不愿告”的心理,为建立良好的行政诉讼司法环境,我院坚持通过形式多样的行政诉讼法制宣传活动,让老百姓了解行政诉讼,消除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印象,树立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5、积极探索总结协调工作的经验和方法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我们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索和总结,并借鉴兄弟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协调,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1)案外协调。一些行政案件,尤其是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如果简单的就案论案,往往难于协调,必须在案件之外,找准着力点化解纠纷。如赵某诉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使用权行政确认职责一案,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3即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不满意而提起诉讼,俗称“气官司”。针对这类案件,审判法官主动协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带着卷宗,深入案发地,主动到当事人家中协调,心平气和地与当事人座谈,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说,给当事人说理讲法,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化解“怨气”,从而使当事人高高兴兴地撤诉。如:原告赵某不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赵某将他人打伤,县公安局对赵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我们发现赵某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对县公安局有怨气,认为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的言行都是有意偏袒第三人,专门找茬故意整他,而忽略自己伤人的事实,对我们的说服教育完全臵之不理,协调工作收效甚微。但我们并不因此轻易放弃,办案法官协调公安局相关领导深入到赵某家做“消气”工作,与赵某及其近亲属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说,然后仔细耐心地摆事实,讲法律,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分别做当事人工作,耐心地进行开导,最终赵某消除怨气,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双方握手言和,促使该案件顺利协调结案。

(3)主动登门协调。现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又碍于面子,往往不愿出庭应诉,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往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有些案件诉讼代理人明明知道是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但他们认为主动承认错误等于自己

-5民事纠纷得以彻底解决。如当事人黄某诉xx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黄某是在其诉与农某的一件房屋权属纠纷民事案件诉讼中发现被告农某擅自办理房产证,将共有房屋登记在农某及其妻子名下后,才将登记机关(县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而作为登记机关的人民政府在进行房屋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判决撤销。经与民事庭及各方当事人多方了解,得知黄某连续打这两起官司的最终目的是想从案件第三人(即民事案件被告)那里得到一些房屋补偿款。找准这个化解纠纷的着力点后,我们因案制宜,与民事案件审判法官一起,有针对性地对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最终第三人与原告就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县政府也同意对不当的房屋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原告撤回起诉,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5)领导协调。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特别是“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当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行政领导法律意识淡薄,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在处理问题时,长官意志和官僚主义高于法律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领导作为诉讼被告时与法院比地位、比职权,不主动应诉,不配合法院工作,败诉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领导担心行政诉讼会削弱行政管理权威,对行政诉讼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等等,

-7题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完毕。至此,一件棘手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几年来,我院协调处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是院领导亲自参与协调并得以结案的。

(6)多元协调。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审判人员存在误解,不相信审判决工作人员,甚至对法院工作人员、律师都持怀疑态度,对此类案件,我院积极找寻当事人信赖的亲友为突破口,通过向当事人信赖的亲友解释法律规定等,做好当事人亲友的思想工作,再让当事人亲友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如林某某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案件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案件应先行解决民事纠纷,为此,我院与县政府进行沟通,县政府同意在民事纠纷解决后可以按法院裁判申请变更登记。为此,办案人员与林某某进行协调,希望原告撤回诉讼。虽然办案人员多次与林某某协调,并通过其代理律师向其说明情况,但林某依然怀疑办案人员是在推诿,不同意撤诉。通过多方查找,在得知林某某有一位哥哥在县电力公司工作,林某某比较相信其哥哥。为此,我院领导找到县电力公司亲自与林某某的哥哥说明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林某某的哥哥在认真听取情况说明并核对相关法律规定后,同意帮助法院作其妹妹的思想工作。最终,案件在林某某哥哥的进一步帮助协调下,原告撤回了起诉。

-9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多方参与、法院推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合力化解机制,才能更好的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工作。

2、加强对先进的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学习、借鉴和交流

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各地法院都是在摸索,所以,建议上级法院加强组织对全区、甚至全国各地法院的先进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的学习、借鉴、交流,互通有无,共同提高行政诉讼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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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口诀中级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各级海关证交所

省级单位港澳窝

重大涉外台国贸

部分补贴反倾销

县级政府不好管

基层法院权力交

注解。①被告为各级海关、证交所;②被告为省部级单位,涉港、澳案件;③重大涉外案件、涉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④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⑤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的案件

第三篇。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探讨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行政诉讼运作机制不畅,行政诉讼的公信力不足,行政争议难以化解,等等。当前,党和国家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建设,而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

社会各要素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与完善诸多制度。从灵活、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考虑,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协调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一、行政诉讼协调在审判实践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种规定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显露出一些缺陷,突出表现为行政争议解决不及时、不灵活、高成本,一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行政纠纷越来越多、解决难度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寻求多元化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就成为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2006年,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2003年以来全国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2003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案88050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547件,占47.2%;2004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案92192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3705件,占47.4%;2005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结案95707件,其中撤诉和协调处理41620件,占43.5%。这种撤诉大多数都是法院找原、被告或第三人进行协调的结果,尤其是法院发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影响关系”,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被告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促成原告申请撤诉。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对于及时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缺少立法上的规范,审判实践中的协调方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可能会使法院丧失独立公正审判的地位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负有权利救济,又负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但实践中,为了片面追求协调结案,一些法院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明确判断,不分清是非的“和稀泥”。二是部分被告为了达到不“败诉”的目的,要么无原则牺牲公共利益,要么胁迫或变相协迫原告接受和解而撤诉三是部分原告的司法保护被虚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的一些“和解协议”游离于现行法律规定之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撤诉后,一些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协议内容,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既无权对抗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又不能请求司法救济,其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被虚置。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加以解决。

二、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有理论依据。诉讼协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各方尽快和解,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行政诉讼也是社会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其直接目的仍是要解决纠纷,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而协调无疑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而且在有些情形下,协调所发挥的平息纠纷,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功效是单纯的裁判无法达到的;在行政合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协调,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行政主体的适当让步不一定侵害国家利益或者违背法律;行政诉讼协调的结果以法院依法核准为前提,可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切实得到维护。

2、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在司法审判中,尽力用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诉讼中要协调好“官民”纠纷,使“官民”握手言和,将纠纷彻底平息。肖扬院长在2007年全国高级法院院会议上强调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化解矛盾作为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进一步说明了利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尽的司法职责。

3、在较多情况下,单纯的裁判难

第四篇:行政诉讼实习报告实习报告书专用纸

1引言

这次我们法学08级学生在学校组织和自主选择的结合下,进行了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实习。这是我们在社会中所能得到的一次很好的锻炼,大家都很珍惜这次的实习,我相信我们都已经从实习中获得了不少的收获,那是学校所不可以得到的东西。这是我们将受益一生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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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开展专项审判。通过开展专项审判活动集中涉工业园区纠纷,重点审理涉园区企业、投资者的买卖纠纷、投资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涉园区土地清理的相关案件,切实保护园区企业、投资者以及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规范园区建设,为工业园区营造诚信有序的经营环境。

五是扩大简易程序的运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和原被告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积极适用小额速裁和适用简化审,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坚持优先调解原则,大力开展诉前调解,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x”即其他工作。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在工业园区的重大工程项目的招商引资和建设上,发挥司法服务职能,提供法律咨询,对于积极参与重大工程的风险评估,切实减小园区建设的市场风险。针对在涉及园区审判活动中发现园区管理、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