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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