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案件审理经验交流

近年来,泰和县纪委监察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工作决定,坚持“查审分开、严查慎审”原则,在案审工作中,不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而且强化协调机制,畅通各个环节,确保了案件审理工作的优质高效。**年以来,连续六年被市纪委监察局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年代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接受了中纪委的案件质量检查,受到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评价,有力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协调与案件检查室之间关系,确保查审人员监督配合到位

案件审理工作的目标就是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严把案件质量出口关。围绕这一目标,一是严控入口,坚持“三不”制度。对案件检查职能室移送过来的案件,做到手续不全的不受理,证据不足的不受理,事实不清的不受理。二是主动沟通,达成工作共识。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案件检查职能室人员交换意见和看法,该退卷的退卷,该补证的补证,该完善的完善;对复杂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实行查审合力攻关,避免案件送审后反复补证。如**年查处武山垦殖场场长兼党委书记尹立堂受贿一案时,考虑该案牵涉人员多,案情复杂等情况,经建议并提前介入,及时发现和弥补了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移交后的正式审理减轻了压力,也为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争取支持,协调解决问题。县纪委把案件质量列入了年度目标考评,县纪委领导经常在大小会议上强调:“案件质量无小事,不仅审理人员在审理环节上要严把关口,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在每一道办案环节上都要树立质量优先意识,使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遇到办案人员和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取舍、性质认定、处理量裁分歧较大时,呈请分管或主要领导牵头,召集查审人员共同探讨或请上级纪委审理室协审,使案件事实更真,定性量纪更准。如在审理曾某不正当性关系一案时,仅有女方及当晚有人敲门却未开门的证据,在分管副书记的协调下,查审人员对该案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最终确定并通过调查女方住房周围人员,得到3份证明曾某夜来晨走的佐证,使该案定性无懈可击。

二、协调与基层纪委(纪检组)之间关系,确保基层案件质量督促指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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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机关的协调,主要是协调案件查处中的有关问题。为了使受到法律处理的纪检监察对象及时受到党纪政纪追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又触犯刑律的人得以绳之以法,成立了由纪委、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局及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制订了《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对公安机关查处的违反社会治安等未触犯刑律、检察机关查处的不予起诉及法院已判决的移送案件,则进一步核定事实证据,适用党纪条规,发现疑点,及时沟通。如在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原检察院刑检科科长张某案时,发现张某假用名字证据不充分,先后3次会同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取得了确凿证据,使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对本机关查处的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刑律的,则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案情,移送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使违法违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定性方面涉及到司法解释或者由专业部门认定、鉴定的疑难问题,及时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做到定性准确。

四、协调与组织人事劳动之间关系,确保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到位

处分执行不到位,不仅对违纪违法分子起不到惩戒作用,也有损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为使党纪政纪处分不“放空炮”。该县于**年对**年至年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处分决定书未及时归档的有10人,未按要求降级降工资的有2人,未按规定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1人。检查后,不仅通报批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改正,还以此为契机,成立了由县纪委分管案审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执纪工作协调小组;印制了《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建立了处分决定执行责任制、跟踪检查制。明确相关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应尽的职责和期限。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在送达后30日内必须无条件执行,该开除的开除,该撤职的撤职,该降级的降级,执行情况及时向县纪委报告,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对拒不执行或延误执行的,一律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此举不仅杜绝了党纪政纪处分“打白条”现象,也增强了执纪办案的严肃性,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肖桂兰、乐星明、匡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