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分工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告诫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第五条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都应当模范遵守党的政纪,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教育、批评和监督,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审判职称晋升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在廉政方面,要肯定成绩,提出新的要求;

(二)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投诉举报信,或反映虽不强烈,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

(三)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不论是一次,还是多次,只要发现苗头性问题,证据尚不充分的,要进行警示谈话;

(四)经初步核实,有轻微不廉洁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遵守审判、执行、财经、人事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

(五)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问题的情况;

(六)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

(七)其它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及分工:除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组织实施外,其它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一)对各庭、处、室、队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视情况分别由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对各庭、处、室、队所属干部的廉政谈话在主管院长指导下,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

(三)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时的谈话,由主管领导和政治处负责;

(四)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

(五)需要院长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经请示院长后酌定。第十条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规定:

(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情况与核实掌握的有关违纪线索,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与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有关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并将谈话记录上交院监察室;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2—3天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

(三)进行廉政谈话时,不得少于2人;

(四)需要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说明(明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五)被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被谈话人;

(六)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

(七)诫勉谈话的记录应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其他谈话到纪检监察室统一备案备查,但不入廉政档案;

(八)受领导委托、指定谈话的,事后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向授权领导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对谈话人的要求: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五条各单位每年要将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年6月、12月报公司纪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