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xx财政局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x财党组〔201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各财政所所有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坦诚相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党员干部廉政谈话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与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

(三)提醒谈话;

(四)诫勉谈话

第五条与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廉政谈话,是指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共同商讨、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建设性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工作部署、各项决定的情况;

(二)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组织本单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班子参加党组织生活,特别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科室、单位承担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和工作岗位变动的党员干部进行的在新的岗位上廉洁自律的要求性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的分析、认识和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自我评价;

(二)被谈话人对在新岗位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打算及建议;

(三)谈话人代表局党组向被谈话人提出廉政要求;

(四)其他需要谈话的情况。第七条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反映有违规违纪或不廉洁行为,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或经核实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警示性谈话。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廉洁自律不够严格,生活作风不够检点,或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其他问题,群众有反映的;

(二)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称,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群众有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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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进行廉政谈话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和有关书面材料,由监察科负责存档。对党员干部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对局机关各科室、各财政所非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