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一、【教育、感化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区法院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

二、【专人办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区法院规定:

1、指定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元俊同志(女),长期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项办理,并主持未成年人法庭的日常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圆桌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减轻审判压力,提高教育效果

三、【指定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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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区法院规定。对全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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