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企业破产程序及破产文书
一、破产法与破产程序
破产制度肇于古代罗马,它的萌芽形式始见于公元前五世纪制定的《十二表法》。而最早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则是在1807年法国的商法典中。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规《破产律》出现在1906年,即光绪三十二年。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分总则、和解、破产和罚则四章,共十节一百二十九条。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它包括了破产的条件、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内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实质上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进行的重要一环。
破产法总是涉及到当事人各方及
其所属集团、人群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破产法对履行程序的规定是极其严格的。它以破产宣告为连接点,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程序与破产宣告后的程序。破产宣告前的程序是指破产申请程序,破产宣告后的程序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整过破产程序实际上分为三个阶段,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与破产文书
整个破产文书就是按照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这三大程序阶段的需要而组织撰制的,并且前后衔接,形成系列。
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主体文书包括两大类。一是破产申请文书,二是破产案件受理文书。
1、破产申请文书。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是与破产程序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又称准债务人。按照这一规定,破产申请文书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债权人提出的宣告破产申请书,二是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书,三是准债务人提出的破产宣告申请书。
2、破产案件受理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文书后,在自己权限管辖范围内,经过审查,表示受理破产申请的一种司法文书。它可分两种:一是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称为《破产申请裁定书》,二是受理债务人自己破产申请的,称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
破产宣告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宣告程序中的主体文书包括四大类。一是破产债权申报文书,二是和解协议,三是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四是破产宣告文书。
1、破产债权申报文书。呈报破产债权申报文书是申报债权的一种必经程序。实际上是向法院提出参加破产程序的申请,由于进行了申报,调查确定后便成为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债权人。依法
享有债权人的各种权利。如破产参与权、异议权、决议权等,尽管是实质上的破产债权人,若未呈递破产债权申报文书,则在法律上并未承认其破产债权人的资格,也就无法享受上述各项权利,可是却有义务接受和解协议。因此,制作破产债权申报文书是参加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破产债权申请文书又分为两种:一是《破产债权申报表》,二是《破产债权登记表》。
2、和解协议。破产过程中的和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因为它具有减少破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作用,再加上和解程序比较简单,费用较少,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其业务,而且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有着较大的商量余地,如果能够避免破产,对社会经济也不会造成损害。因此,自从1883年比利时首创破产预防和解制度,并于1883年制定破产预防的和解法后,各国纷纷仿效,致使和解协议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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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束性文书就是几种文书必须同时制作,同时生效。如《破产企业裁定书》、《破产宣告公告》、《破产宣告通知》。第一种文书是送达当事人各方,第二种文书是公告社会,第三种文书是
送达工商行政、税务、银行、检察以及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这三种文书必须同时发出。这在其它文书中是较为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