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定稿]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单位经费管理,规范招待开支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开支范围

本办法所称接待费,是指兄弟单位来公园考察学习,上级机关来公园检查指导工作,公园与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业务往来确需安排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接待而合理开支的

餐宿费用和交通费用。

二、交通安排和接送

(一)对上级机关统一安排到公园考察、游览的接待活动,办公室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售检票处来园单位车牌号、车辆数等接待车队情况,文明放行,如有必要或特殊情况,安排相应人员提前到达售检票处迎接

(二)兄弟单位客人来公园或上级机关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和人员接待,在日照活动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并负责相关事宜;返回或长途外出,需派车送者,由办公室做出安排,如需订购车票或机票,费用由客人自理

三、开支标准

(一)用餐标准

1、接待厅局级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工作餐不超过115元/人·天(早15元,中、晚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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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接待由承办人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2、承办人持签字后的《公务接待申请单》到指定接待宾馆饭店安排就餐

3、接待宾馆饭店持《公务接待申请单》、原始菜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结算。超标费用由承办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