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案件评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质量意识,实现审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第三条、案件质量评查由审监庭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案件质量检查范围、内容第四条、案件评查范围

(一)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

(二)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案件

第二章、案件评查内容、范围

第五条、评查内容

(一)程序方面: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本院管辖

2、当事人设列是否恰当;

3、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4、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是否依法进行

5、有无超审限

6、证据采信是否合法

(二)实体方面:

1、定性及案由是否准确;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实体裁判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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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文书较为规范

5、各项手续基本齐全,卷宗装订基本规范、无重大差

(三)凡在案件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实体裁判、诉讼文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评委质量差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