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以下简称“院”)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保养,更好地为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总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车辆指院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三条院综合部是院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院车辆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

第四条综合部车队队长负责院公务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三章配备和使用原则

第五条院领导班子配备管理车辆,保证工作需要,不固定给个人。主要负责人配备的公务车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以内的轿车;其他负责人配备的专用公务车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以内的轿车。

第六条若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若院领导班子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照配备标准购置。院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七条达到更新更换下来的车辆经过修理,改作市内短途使用,累计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行驶超过20万公里,或达到报废条件的,申请报废。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院所有车辆由车队队长指派专人驾驶及负责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要求车容要保持整洁,车况良好,每季度车队对院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九条院所有车辆的证明、车辆的年检、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等事务统一由院车队管理。

第十条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车队队长报告,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院员工因公外出用车须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由车队队长依工作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一个人出差原则上不予派车;出差时间超过半个月也不予派车(勘测除外)。市区内办公用车,根据车辆情况派车。

第十二条院级领导用车外,各车辆在未出差出海口辖区时,一律将车停在院办公楼的停车位上。

(一)司机无论何时出差回来(海口),必须把车开回停放在院停车位,把车钥匙交给门卫,并及时向队长汇报。违者警告并罚款100元一天。第二次违反者,罚款1500元;第三次违反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有接待任务,接送客人、会务、特殊情况经主任、队长同意,可开车回家听从安排

第十三条院领导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公务车将作为公务机动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和熟练的驾车技术。车队队长要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记录安全行车、违章行为及奖惩资料。

第十五条各部门兼职司机可以代替出车,兼职司机的审核认定和行车待遇:

(一)由综合部定期组织对推荐(含自荐)的兼职司机人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明确兼职司机的行驶范围,将兼职司机审核表报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兼职司机使用人选

(二)兼职司机出车期间除按本人正常出差补助外,再增加补助30元/天(海口市辖区除外)

第十六条车辆加油

(一)本院车辆采用ic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车辆加油定额管理,各车辆每月油费最高为5000元。特殊情况司机需要用现金加油,须报经综合部分管主任同意,并由乘车人在发票上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二)司机必须准时将每月30号车辆的里程数上报队长,综合部将会不定期抽查记录情况。若发现加油量不符,处1000元罚款。屡犯不改者,取消其驾驶资格。

(三)核定油费以车辆加油卡为准,如加油与里程表公里数误差过大,要调查车辆耗油情况,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每月由院车队举办一次安全教育警示课并培训技能并公布油耗及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指定的会务、接待专用车辆,平时不准乱用。

第五章车辆使用与保养

第十九条保养修理

(一)院车辆实行定点保养修理。单价28万元以上车辆,在该品牌的4s店保养修理;其他车辆在定点维修厂保养修理,定点维修厂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每两年招标一次。

(二)车辆保养按照规定的里程或时间进行,里程或时间以先到为准,由车队负责送厂保养

(三)车辆修理由驾驶员提出,填写修理申请单,车队长审核签字,然后由采购人员询价,经综合部分管主任批准后送修理厂。要求修理厂列出修理项目清单,修理费用1000元及以下的经车队长审核;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的须经过综合部分管主任批准。

(四)车辆修理完成后,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部门与车队长共同验收,分别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字,经综合部分管主任审核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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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同意安排私自用车者罚款1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违反规章将严肃查处。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院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