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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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保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市的正常运行,促进各级法院合法、高效、有序地使用和管理该系统,明晰各类人员在系统运行中的职责权限,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该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执行资讯的审核,并对全市各级法院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对本院使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的方式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院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各级法院执行机构承担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为执行机构使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员保障,配备运行快捷的计算机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系统专用的互联网操作室。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应为系统的硬件管理和网络维护提供支持。

第二章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仅供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人员及经授权的其他有关人员使用。

其他机构和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系统。

第七条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本院权。高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辖区权。

法院其他人员是否分配本院权以及高级法院其他人员是否分配辖区权,由本院主管院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决定。

执行人员一般应当分配执行权和投稿权。部门权、立案信息录入权的分配由执行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权限决定。

第八条各级法院只能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用于对本院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司法统计等,未经高级法院同意,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不得擅自将该系统的执行案件综合信息数据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对系统信息进行使用,不得越权操作。

第九条各级法院应任命系统管理员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其权限由系统本身设定。系统管理员由熟悉执行工作业务、具备一定计算机使用能力的执行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有条件的法院可设专职人员担任。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系统的初始设置;

(二)负责对本院使用人员的培训,并根据使用人员的变化情况开展培训工作;

(三)及时将使用该系统出现的相关问题向高级法院报告;

(四)对本院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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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院执行人员使用该系统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应将任命的系统管理员报高级法院执行机构备案,更换系统管理员的,须在原系统管理员离岗前三日将变更情况报高级法院执行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法院在登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之前必须先行安装认证证书,该证书严禁外传,证书泄露或者丢失的,应及时报告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吊销备案手续。

使用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密码泄露给他人,供他人使用。

第三章数据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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