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辆使用细则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合理用车,节约费用,确保安全行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原则

1、本院机动车辆实行定位与统一管理相结合,驾驶员定车负责,司法行政科行使管理权制度

2、使用车辆实行“申请派车,同向共用,先后缓急,原则调度

3、使用车辆分公务用车、办案用车,借车三类

二、车辆调度

1、统一管理的车辆一律由司法行政科调度

2、公务用车(院班子成员用车,开会用车、经院领导指派出差)统一由司法行政科调度

3、办案用车实行有偿出车,每公里收费2.00元,如需在外过夜并加收车辆过夜费50元,驾驶员住宿费150元。如出市外需报分管行政科院长审批,报院长备案,交足费用,方可调度使用。

4、出借车辆(即本院干警私事借车,外单位及私人借车)一律由分管行政科院长批准,报院长备案,油费原则上由使用者自理。定位车辆同样执行该规定。

5、定位车辆在院部遇有急需情况下,必须服从行政科调度使用,驾驶员补贴、油费由院部承担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注意个人言行举止。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保守秘密、维护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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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固定驾驶员的有关驾照车检费用由院报销(不包括定位车辆,定位车辆的驾驶员有关驾照车检费用由所在定位单位承担),非固定驾驶员的有关驾照车检费用不予报销。

六、本制度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