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串案的制度性反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及司法腐败被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1月15日人民网在“法官职业的最大风险来自哪里”的主题下,进行了全面解读。在笔者看来,这绝对是中国司法界的一次不小的地震: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这是大文豪培根的名言,也是中国法律界引用最频繁的一句名言,是耳熟能详的一句司法名言。诚然,司法是公平和正义之源司法腐败则是类似于败坏水源的严重腐败。深圳中院曾经是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一面旗帜,在司法创新方面在全国法院系统也是小有名气的,但是,“一丑遮百俊”,这次腐败串案给深圳中院的形象带来的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任何权力都有寻租的潜在冲动,司法权力也不例外。任何权力都需要接受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腐败绝对是导致司法防线崩溃坍塌的祸首。深圳中院触目惊心的腐败串案警示我们对于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都应当持有一种制度性的防范之心,身披法袍俨然法律化身的法官也不能例外,都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奉行“人性恶”的预设和“有罪推定”的假设。越是维护正义的职业越需要防范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所谓人品良知都是靠不住的,惟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才是遏制腐败的坚强有力的“长城”。
完善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就深圳中院的个案而言,深圳中院多名法官涉案都与企业破产案件有关,他们的权力在破产清算及财物拍卖中都存在大量寻租的可乘之机。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势在必行,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监管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与分配的责任赋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立机构,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这样的法律规定收回了法官原来拥有的配置相关人员与资源的权力,同时由于管理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得以铲除权力寻租能够得逞的土壤。相信随着管理人制度的正式施行,像深圳中院这样的法官因为破产案集体腐败的现象将会大为减少。
当然,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更为必要。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有行为就有规范,有权力就有责任,根据行为与规范一致、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司法领域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有必要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司法工作规范起着类似于“防火墙”的作用,是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起着类似于“杀毒软件”的作用,是惩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