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巡查制度
一、范围
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
二、权责
监督人员:组织实施市政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
科室负责人。对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三、内容
(一)市政工程开工前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包括:
1.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2.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检查。
(二)质量保证措施检查程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委派监督员组成监督小组。由质量监督员在首次进场监督检查时,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及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对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与质量检查制度;
(2)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3)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
2.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的建立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记录;
(3)重要技术方案、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报告;
(4)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授权书及执业资格证书;
(5)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试验员、取样员、资料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构成资料,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6)见证取样送检计划;
(7)施工主要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主要原材料、构件进场情况。
3.对监理单位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的建立情况;
(2)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审批记录;
(3)监理例会制度、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以及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制度;
(4)关键部位与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资格证书。
(三)对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立即督促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检查。
第二篇: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加强对工程项目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力度,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生产活动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公司质量、安全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建立如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一、巡查人员组成:
由公司总工办以及抽调公司其他部门(如技术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巡查小组。
二、巡查范围及时间:
1、各在建工程项目(每月检查1-2个项目,不限检查次数,但每月不少于两次)。
2、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突击巡查。
三、巡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控制和主要功能检测资料。重点核查图纸会审与设计变更、各类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涉及质量、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文件。
2、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特殊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编制质量安全控制方案,施工技术交底;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现场实际是否有针对性;审查程序是否到位;能否指导施工的全过程。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各类主要受力构件(埋件、后埋件、幕墙龙骨、钢结构工程、索结构等)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外观质量情况,并对实物质量辅以检测手段,并做好有关记录。
四、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巡查小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核查记录单》,并依据检查情况及时向工程部、项目部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项目部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并把整改落实情况在当月的《质量安全月报表》中向总工办汇报(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份情况)。
2、总工办根据各项目的巡检质量安全情况及整理落实情况汇总后上报总经理。
3、对于随时可能出现危险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巡查小组应立即向责任项目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书》,同时通知各工程管理部门跟踪督促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4、对于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不认真整改的、出现事故的项目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处罚。
5、巡查小组应就巡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的问题向各主管领导和总公司主管领导提交专题汇报。
五、实施时间。本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总工办
第三篇:生产质量巡查制度生产质量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过程监督,监控生产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工艺执行管理、生产现场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生产质量管理
第三条责任部门为生产部、质量技术部、生产车间。
第四条责任人为。生产部工艺员、质量巡查员、生产现场巡查员。
第二章工艺执行
第六条质量巡查人员负责本公司生产全过程工艺规程、岗位sop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艺规程和岗位sop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质量巡查人员对生产过程中的原、辅、包材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质量巡查人员对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进行监督检查,不合格半成品不能进入下一个工序,并责令返工,直至合格。
第二章现场管理
第九条生产现场巡查人员每天上班前对各工序人员着装以及个人卫生进行抽检,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坚决纠正和处罚。
第十条每天对各工序班前后卫生、生产过程中卫生进行检查(容器卫生、工器卫生)。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纠正。
第十一条生产现场巡查人员对生产前后、生产过程中的工器具、物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定置定位的检查,不合格的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每班对生产记录(生产流转卡、生产原始记录)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合格生产填写的记录。
第十三条每天对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状态、生产过程中的状态标识进行核对并复核,保证不出偏差,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每天对生产投料、半成品交接的复核进行监督,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生产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现场巡查人员每天对生产各工序设备操作进行监督检查,违章作业行为及时纠正,并有权处罚。
第十六条现场巡查对下班后的水、电、气、阀进行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现场巡查人员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带病”运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质量隐患的设备进行检查,并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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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部、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