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种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订本制度

1.2公司依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建立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

1.3本制度适用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范围内(包括外包工程及检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各车间、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与整改工作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2.1.1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2.1.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2.1.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2.2.1江西省昌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按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分级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2.2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无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同时,必须迅速上报公司,按下列办法处理:

2.2.3一般性事故隐患,部门提出治理措施,限期排除,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2.4重大事故隐患,应针对隐患可能影响范围,公司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措施,由安环部、所在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完成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5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公司立即强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立即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并立即由安环部、所在部门、公司主管领导提出治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审批,限期进行彻底整改;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上报;

2.2.6各级检查人员及部门应向受检部门及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事故隐患全部消除。由安环部验证并记录建档;

2.3事故隐患记录档案管理上报

2.3.1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包括隐患内容、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是否达到安全要求等详细情况,各车间、部门均要建立事故隐患检查治理记录档案并与安环部相互反馈,形成闭环控制;

2.3.2公司安环部对档案内的事故隐患抱着应随时监控,迅速采取措施或督促各车间、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3.3公司安环部每月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领导汇报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3.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3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的员工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1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导致事故发生者.3.2抗拒或阻挠各级安全检查者

3.3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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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号

第二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本矿安全生产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不论大小都要作登记管理

二、经矿安全办和有关人员(矿长、安全员、班、组长)确认为现场整改的就立即改正。如现场不能整改的就请示矿领导,由矿办制定整改方案,矿领导负责指定整改负责人和资金的落实到位,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并对整改还必须况进行跟踪复查。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及主管部门,待专业人员确定整改方案后才可实施,整改前要采取临时可行的安全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

四、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工作量大或资金投入不足等)要先采取撤离、设警示隔离线(带)等措施。报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最后落实解决负责人、整改时间。

五、对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且积极报告的有功人员,本矿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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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定期排查,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区域、生产各个环节,重点部位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

三、认真登记。各单位要建立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及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五、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环保处要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向安全环保处报告整改结果

六、制定预案,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重要环节要采取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态蔓延的安全措施,制定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安全生产。

七、责任追究

1、对于不及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建立事故排查整改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因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依照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正帮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矿属各单位要认真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表。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分类

第三条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有着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难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结合矿井实际,一般事故隐患又分为d级隐患和c级隐患:

d级:队组有能力,由队组当场解决或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需要业务科室或其他单位帮助解决,可以限期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又分为b级隐患和a级隐患:

b级。整改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的,须由矿领导协商协助解决的隐患。

a级。整改难度大,本矿自身解决不了的,须由集团公司或外部协助解决的隐患。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十个种类。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

第六条矿长是矿井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矿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队(班组)长、在矿井范围内施工的外包队伍,对本作业区域发生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及时组织隐患排查、整改。

第八条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区、调度室、财务科、供应科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及消除隐患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

第九条根据以上责任划分,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李学茂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李万生薛建奇马耀华

王永增景双虎侯冬云

成员:党建华何希国赵才智赵光庆

马青任继荣赵玉栓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主任:常务主任:

成员:安监科组领导

第四章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专业会议排查事故隐患例会制度

第十条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各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对a、b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分管矿长根据例会会议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分管矿长根据例会议室要求对分管范围的a、b级事故隐患整改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新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每月由分管矿领导分别主持召开“一通三防”及防治水、机电管理、运输管理、顶板管理等安全专业会议,相关科室领导和责任人参加,主要研究本专业、本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定项目内容、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每旬由区(科)长主持召开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会议,总结分析工作地点工程质量、“三违”、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每天早6时30分和下午20时,在生产调度会议室召开安全生产碰头会。生产副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科室、各队组相关人员参加,调度室负责记录,主要研究当天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隐患和解决办法,安排部署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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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十三、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十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