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xx村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湖的工作要求,根据《xx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佛委办〔2017〕7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村级总河长、村级河段长、村民小组河长的河湖巡查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
河长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巡查组织】
河长巡查河湖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村级总河长、村级河段长、村民小组河长每人一本《河长日记》,将巡查发现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措施意见详细记录。
第五条【巡查方式】
河长巡查河湖采用现场巡查。
第二章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巡查频次】
村级总河长对责任河湖的巡查频次一般一月一次,村级河段长对责任河湖的巡查频次一般一月两次,村民小组河长对责任河湖的巡查频次一般一月四次。
第七条【巡查内容】
河长巡查责任河湖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湖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湖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湖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县、镇、村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湖健康的问题。
第三章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八条【问题交办】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级河长向责任单位或村民小组签发《河长巡查情况处置交办单》,由村河长办跟踪、监督落实解决到位。
第九条【投诉举报】
村河长办应在河长巡查期问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章监督整改
第十条【监督整改】
村河长办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河段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篇:河长制巡查制度-zhujigovcn河长制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河长工作体系,督促河长定时监管、记录责任河渠治水工作进展情况,有效实现河长主动参与治水。特制定河长巡查机制:
1、镇、村各级河长每人一本《河长日记》,镇级河长要求一周一巡查,村级河长要求一日一巡查。巡查内容:河中漂浮废弃物情况;河中违法障碍物、构筑物情况;河岸10米范围内垃圾堆放情况;河岸10米范围内新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情况;河底污泥淤积情况;河道沿岸是否有污水直排等。
2、要求将责任河渠涉及的各类事项形成文字材料记录在日记本上。
3、在日常巡查中,需要详细记录巡河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建议处理意见等。根据巡查情况,镇级“河长”需要将《河长巡查情况处置交办单》第一时间发送至下级责任河长,下级责任河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上级河长。
4、镇治水办要对河长日记的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的检查,工作日记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河长的重要依据。
5、《河长日记》,各级河长要妥善保管,镇、村两级河长日记于每年12月份统一上交镇治水办存档。
第三篇: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基层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河长,是指镇(乡、街道)级河长(以下简称镇级河长)和村(社区)级河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巡查,是指基层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治水办(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层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各地治水办(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治水办(河长办)统一通报给基层河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各地治水办(河长办)应当制定基层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各地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镇级以上(含镇级)河道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或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基层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旬一次,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九条
基层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
第十条
基层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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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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