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太原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参照《太原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分局实际,特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局党总支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明确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省、市工商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正确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驾护航。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落实省、市工商局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
第六条局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省工商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保持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三)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相关理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防止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使用干部,严禁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人事问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监督检查所辖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情况,纠正违反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行为。第七条局党组领导班子除了执行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省局部署的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在组织协调上发挥作用,参与单位要主动搞好配合。
第八条局党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包括:
(一)负责落实本实施细则第
六、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严格要求自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三)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的严重腐败和违纪问题,要支持同级纪检组向上级报告并组织初步了解;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要积极支持配合。
(四)在本系统、本部门每年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上亲自动员部署,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
(五)对省局党组部署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专项治理任务,要作出部署并认真组织落实。
(六)亲自批办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认真组织力量查处。
(七)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党组(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主管成员要协助正职抓好本系统、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活动,要亲自谋划,组织实施。
(二)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方面要求的活动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生的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问题要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严重不正之风和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三)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各级党组(委)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省、市局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每一项任务都要明确负责领导和承担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将责任分解情况报上一级党组(委)、纪检组备案。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履行贯穿全年始终。
(一)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党组(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第
六、第
七、第
八、第
九、第十条规定。
(三)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督促纠正。属于同级党组(委)的问题要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纪检组报告;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和正职的问题,可以向该领导班子正职进行函询并限期纠正;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其它成员的问题,责成该领导班子正职找本人谈话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
(四)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查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每年中期,各单位党组(委)要组织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对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回顾总结,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薄弱环节搞好整改,确保责任履行到位。第十四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进行专项考核,特殊情况下也可与干部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
(一)考核由本单位党组(委)党员领导干部带队,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人事教育处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考核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第
六、第
七、第
八、第
九、第十条规定。
(三)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在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目的工作人员参加。
(四)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提出,并限期报告纠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导致严重问题发生,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同级党组(委)和纪检组报告,由党组(委)责成纪检组牵头调查处理。
(五)根据考核结果和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向被考核单位党组反馈,向同级党组(委)和纪检组报告。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级党组(委)每年一月份向上一级党组、纪检室专题报告上年度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材料、述职述廉报告、责任追究结果及其它有关材料妥善存档。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六、第
七、第八和第九条的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飞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或者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如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八条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六、第
七、第八和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者由受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责任。
(二)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职务变动限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无论何时发现,也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予以追究。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但在处理之前已经发生职务变动的,可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下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规定和要求,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室报告责任追究案件情况。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局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厂区工委,各厂(公司、部室)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
因企业改制和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与要求,现将**党发[1999]7号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广泛学习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五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指导。坚持“一岗双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方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权责一致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机构
调整**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集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任办公室主任。
三、责任
(一)集团公司党委责任
1、对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统一思想,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和重在落实的要求,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按时将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专题向省、市、国资委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
2、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的要求,制定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提出具体措施;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配套制度,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组织安排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组织领导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业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职责情况的考核,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环节。
3、抓好集团公司、厂(公司、部室)两级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督促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五个一”(即: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安排部署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汇报;对新任和有反映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讲授一次廉政教育课;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不正之风问题、干部作风问题进行一次调研)。
4、决定对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败坏党风、政风的人和事的党纪处分。
5、指导、支持纪委、监察室做好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及各项具体工作。
(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责任
1、抓好全集团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按时向省、市、国资委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监察局)报告工作。
2、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协助公司党委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3组织、指导、考核集团公司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查处集团公司内各级干部的违纪违规案件,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查处的案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厂(公司、部室)的执纪办案工作,受理全集团有关党风、党纪、政纪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来访。
4、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负责组织督促全集团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全集团各单位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考核各厂(公司、部室)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状况,检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领导干部落实“五个一”的情况。
5、组织、协调全集团各单位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纠风工作。
(三)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责任
1、对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集团公司任命、批准、聘任的中层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全责。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分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负直接责任。
2、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带头落实“五个一”,及时对新上岗的厂(公司、部室)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及其他责任对象进行廉政谈话。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3、及时阅处重要举报信件,指导、支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4、主持开好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及行政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5、每年初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订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检查其落实“五个一”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集团公司董事长责任
1、对全集团两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规划、指导、监督全集团各级干部的作风建设和廉洁从业行为的规范。
2、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企业发展和其他各项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支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抓好全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带头落实“五个一”。
4、及时阅处重要举报案件,指导、协调全集团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5、研究制定从源头上反腐倡廉、改进作风的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支持协调集团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效能监察等各项工作。
(五)集团公司总经理责任
1、支持配合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抓好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集团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集团聘任的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分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负直接责任。
2、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带头落实“五个一”。及时对厂(公司、部室)新上岗的厂长、经理、部长、主任及其他责任对象进行廉政谈话。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3、及时阅处重要举报信件,决定违反政纪者的行政处分,支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4、坚持对全集团行政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积极支持开
5展企业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5、每年初与直接分管的行政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督促检查其落实“五个一”和勤政廉政情况。
(六)集团公司纪委书记责任
1、协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抓好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及指示,组织制定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健全有关制度,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分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负直接责任。
2、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带头落实“五个一”。及时对新上岗的责任对象进行廉政谈话。参加有关单位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3、及时阅处重要信访件,组织、指导、协调全集团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4、对全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定期分析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集团公司党委、纪委会报告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责任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知情不管,或包庇、怂恿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xxx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