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促进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落实,提升管理执行力和执行效率,问题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建立从问题发现到整改全过程的管理闭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下属的所有管理总部、独立集团、独立公司、大区、子公司各部门管理级以上人员。

三、审计问题整改闭环管理

定义。针对审计部门通过各渠道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个人接受以后,或者未接受但提出了变通形式的整改计划并与审计部门达成一致之后,纳入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被审计部门需将整改计划量化为行动目标,形成整改方案。

闭环管理环节:问题发现→责任确认→整改实施→整改跟踪→评价考核

四、问题整改主体及分工

1、整改部门及责任人,审计问题与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审计问题与中心相关,被审计单位第一负责人作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审计问题与两个以上中心相关,按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的中心或部门负责人作为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

2、跟进部门及责任人,内控中心管理审计部牵头,各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模块负责人具体监督执行。针对非客观原因导致责任人整改进度缓慢或迟迟未整改的事项,必要时提请总裁办计划管理部协助跟进。

3、评估部门及责任人,内控中心管理审计部牵头,各审计项目负责人或业务模块负责人具体执行跟踪评估。整改方案、完成时间,由整改部门责任人在《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或《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中提报,并与审计部门达成一致。评估标准,根据审计整改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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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题整改流程及要求

(一)问题发现

1、问题来源,内控自评发现、外审检查发现、重大事件反馈、例行审计发现、专项调查发现、风险提示发现、内控分析发现、总部检查发现、大区自查发现及其他途径发现等

2、问题等级界定。按问题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重大问题。一级问题,此类问题关联性强,影响力大,必须竭尽全力解决,限期整改完成。重大事件属于重大问题。

显著问题。二级问题,是指同事或客户反馈多,批评多,但影响范围小的问题,可在下一阶段完成整改的问题。

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三级问题,此类问题属于比较重要,但在日常工作中未加以重视,应该被放大,并引起注意,在后期工作开展中给予积极解决的问题。

难以解决的问题。四级问题,此类问题为现阶段难以解决或同领域普遍存在的,应该尽量降低影响,待时机成熟后给予解决,或者在日常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

(二)责任确定

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回应,明确是否认可发现问题的真实性,是否对问题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方案及完成时间。

被审计单位需在收到内控中心出具的《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责任主体和方案。填写的整改方案,须符合smart原则(具体的、可以衡量的、和目标是相关的、可达成的、有明确时间限制的)。

说明。《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主要针对前期不知道该审计问题的责任单位,对其进行告知并要求其根据任务单内容开展整改工作;《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主要针对前期接受审计调查的责任单位,已确认审计问题的存在,以鉴定表形式与其进行再次确认并要求整改。

(三)整改实施

整改计划须按《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或《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中对应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时间,列入整改责任人的对应月份工作目标,确保按计划落实。

重大问题,内控中心牵头月度跟踪整改进度。每月1日各模块负责人或管理层指定跟进人将整改进度反馈至内控中心管理审计部,管理审计部汇总《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并邮件形式告知整改责任人及其直属领导。非重大问题,内控中心根据业务部门制定的完成时间节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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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评估;无明确整改时间节点的可抽取1-2个事件进行半年度追踪。

针对问题整改情况,内控中心从责任确定、整改实施及跟踪评估环节,季度进行分析评估,面向集团出具问题整改结果的通报。

(四)整改跟踪

根据问题整改计划时间节点,责任部门提交完成情况(上级领导或中心总监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由内控中心项目经理或项目模块负责人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开展跟踪审计。若验收通过后,管理审计部将会签报告归档并结项;若整改计划期内未通过验收的,作为责任人季度未了事项进行考核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参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并重新确定整改时间节点继续跟进。同时将内控与风险管理评价得分指标作为年度考核指标纳入相关责任人考评结果中。

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延期整改的,或因经营情况变化,整改计划应做出调整的,由整改责任人提出申请,经总部/独立公司/大区第一负责人书面审批,报内控中心备案。

(五)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是指对前期审计成果落实情况的追踪审计。主要针对对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风险程度高的问题,内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后续审计中发现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下发继续推进整改工作的通知,并报告管理层;并将在下阶段的后续审计中,持续进行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工作完全落实到位。

六、整改过程问责及考核

(一)问责

1、过程问责。审计或整改跟踪过程发现被审计单位/个人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内控中心按照《员工手册》、《行政奖惩条例》、《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集团有关规定,及时发起问责。

2、问题整改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内控中心按照《员工手册》、《行政奖惩条例》、《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集团有关规定,提请人事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二)考核

内控管理得分指标,作为问题整改责任人季度考评指标之一,年度纳入其所在组织的内控自评考核中。同时,年度计入其所在组织第一负责人的综合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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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管理得分指标由内控中心统计并反馈人事执行。具体组成如下:

问题整改完成率=季度/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数量/审计发现问题总数量*100%问题复发率=季度/年度问题复发数量/季度/年度问题复总数量*100%

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办法下发之日止。

附件

附件一: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单附件二:审计问题责任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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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月7日点击率:49

工审会字〔2012〕8号

关于印发《工会审计整改督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全总十五届经审会第十次常委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2年11月8日

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工会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审计整改督查是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回访。

第三条经审会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第四条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在下一次对该单位审计时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单独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明确提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四)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不充分的;

(五)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措施不适当的;

(六)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要求有异议或误解的;

(七)非定期审计项目;

(八)经审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报告的,应当自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

第八条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经审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九条审计整改督查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完成后应当撰写《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审计整改督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价;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对某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会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当纳入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三条经审会发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不当或整改不充分的,应当予以指导,提出二次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未按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的,经审会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仍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工会经审会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审计监察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xx集团公司

监察审计部工作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规范和保障企业各项管理规范运行,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所属各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监察工作是指监察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及时检查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的宗旨是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创造良好的秩序及环境。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的工作方向是帮助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机制、规避风险。帮助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完善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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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机制,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的目标是努力使企业架构合理,机制健全,运行高效,良性发展。干部尽职履责,廉洁奉公,行为规范,令行禁止。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集团设立独立的监察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监察人员,在监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出资人负责,同时接受各管理层的监督。董事会应支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保障审计、监察人员依章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监察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综合性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经验。

第九条对监察审计部的考核由董事会以季度评价,评价依据主要包括:

1、审计部分。每月对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2、监察部分。每月对各单位、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报告。干部工作纪律专项调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项。

第三章主要职责及其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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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制度和方法,编制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集团及其所属各公司的财务收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经济责任人进行定期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各重要项目、重点投资、重大技改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对相关业务的规范化操作进行检查、纠正、处罚

(七)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及其完整性,各种经营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调查报告。重要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通知,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和跟踪公司及部门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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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情况。

(二)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尽职履责情况。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行为规范。

(三)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四)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五)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工资分配等情况

(六)检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及其营运效果情况

(七)检查公司资金需求申报计划、资金分配计划的执行、使用情况

(八)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主要经济负责人或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关内控机制的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商务工作的流程化操作,合同、付款会签制度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某些缺陷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

(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铺张浪费的事件、案件或焦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审计、并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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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内控机制进行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是否在各个流程都建立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如费用报销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经费开支标准的制度是否合理;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是否按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成本核算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二)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是否能满足各个流程管理的需要;所有建立的内控机制的执行是否有效记录,并能得到长效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对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对资产、资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记录在册的资产是否真实,重要资产的产权是否明确,资产的购置是否有申请、审批,资产的保管是否良好、使用是否恰当、维护是否及时、报废手续是否健全

(二)各项收入是否完整。包括各种投资、拨入款项,各种借入款项,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记录。

(三)是否严格按预算或计划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提高效益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

(四)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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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存在巧立名目,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六)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可以临时聘请外部审计机关和专业人员,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还可以将某项有重大问题嫌疑的审计工作委托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调查报告等文件。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部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受审计单位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单据、账本、账目和各种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在调查有关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有关能够证明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当事部门或有关人员出具审计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双方当事人现场核对,当场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审计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遗失。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成本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前的各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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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签批即可生效,被审计部门应无条件配合。对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人员到达时再出示。一般非专项审计性的数据查询、核对、流程检查有部门领导书面通知即可办理。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向受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受审计单位意见。受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部门有保持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应将审计报告下达受审计单位,有必要时可以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要及时纠正。对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监察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调查文件及底稿,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未经公司及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或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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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部对重要的整改意见,应当进行后续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企业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控机制缺陷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及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平、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严谨认真,监察审计报告经得起检验。

第二十九条监察审计部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备案:

(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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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专业方法,获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审计专业素质和审计业务能力,拓展审计监督范围,积极推进效益审计,注重发挥审计监察的预防性、建设性和“免疫系统”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监察审计部在执行审计项目时,与受审计单位经济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经常参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职业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后续教育。

第六章监察、审计部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为确保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职能工作的正常开展,排除一切外部干扰,消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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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如下规定:

一、监察范围。除公司出资人之外,所有各级管理人员、基层员工均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二、隶属关系。监察、审计工作人员的人事、薪酬、绩效评价由监事长或董事长直接负责或决定,在工作安排上,其它任何领导、任何部门如有需协助配合的工作,只能向监事会委托,无权直接对监察审计部指挥、安排和管理。

三、监察审计部的权力

1、有权列席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

2、有权就监察工作需要,召集专题会议

3、有权检查各级领导的工作,必要时进行质询;有权对所有员工进行询问

4、有权对各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计检查,对出现操作不规范、有亲疏关系、利益关系导致的评价结果进行否决,经否决的考核结果,人力、财务部门须终止执行。有权对分配过程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处罚。

5、有权按公司规定的处罚标准,对违章、违纪人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高层以下领导干部做出经济上的罚款、赔偿处理决定。有权根据掌握事实,结合情节轻重,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层领导经济上作出处罚决定,行政上提出会议检讨、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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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停职等处理意见。

6、有权对和公司业务人员相互勾结,侵害公司利益的客户做出暂停结算、停止支付的决定

7、有权对公司及各部门出台的管理制度进行发文前的审阅,提出修正和完善意见

四、经济处罚的执行

1、处罚标准。监察部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遵守《xx集团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的一切规定和标准尺度。不得随意加码或减免。接受公众监督。

2、处罚对象。监察部实施的各种处罚均必须对到违规违纪事件的各个责任人,不得对单位和部门进行集体处罚。

3、处罚效力。监察部按规定实施的处罚,无需得到受罚人及受罚人上级领导的同意。只要出具有监察部开出的处罚通知单,且有部室领导签名的即具有公司给定的执行效力。同时,受罚人直接上级有提出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4、处罚操作与执行。处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联监察部留存,二联人力部执行凭据,三联受罚人告知。人力部在工资编造中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并对执行情况建立登记台账,作为受罚员工档案记录和对监察部绩效评价、效资挂钩的凭据。

第七章对监察部的考核、激励措施

监察审计工作是一个惹人、罪人的特殊工作,但岗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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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作弹性也大、风险也高,可能存在不想作为、不敢作为、不愿作、消极应付情况。因此,为鞭策和鼓励监察审计人员爱岗敬业、尽职履责的积极性,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1、绩效考核。监察审计部所有人员的工资按两部分结算,一部分是以本人岗位标准工资的80%作为固定部分,另一部分和查处违纪违规事件罚没收入和挽回损失进行挂钩,作为非固定部分。非固定部分工资总额为罚款总额20%与挽回损失总额的10%之和。具体个人分配由监察部根据平时个人工作绩效和贡献大小进行自主分配。人力资源部凭财务部提供的月度挽回损失证明、监察部报送月度罚款总额及监察部内部绩效分配意见给予编造工资。

2、凡在监察、审计岗位有突出表现的监察人员,在遇到公司机构撤并、岗位轮换时,公司优先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确保监察人员不因为平时得罪面太大而遭到用人单位领导的排斥、排挤,形成待岗、下岗状况。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对其出具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审计人员或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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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人员)违反本办法条例规定,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或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文件资料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打击、报复、陷害内部监察、审计人员的情况,受打击报复的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上级有关单位反映相关情况,公司应进行纠正和保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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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要廉洁自律,为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