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
(草拟稿)
(陈仓分局供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全面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综合监管、日常监管、有效监管”落实到位,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交易的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巡查的方式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市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适时组织效能督查。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第六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事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悬挂整齐;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格,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严把进货关,是否落实了“两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票证通”及台账粘贴、记录制度。
5、对初级农产品是否实行了备案登记制度。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或食品包装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法》及《商标法》等相关规定。
9、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10、
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1、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项。第七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6、市场内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的管理;
7、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8、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9、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应及时履行抄告义务,由监管巡查人员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食安委)。
第九条
监管巡查人员监管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
证件,按程序执法。
第十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四章监管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应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
各县(区)工商局应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和实际管理需要综合确定市场的监管巡查频率,原则上a级市场一年不少于2次;b级市场一年不少于4次;c级市场一年不少于12次;d级市场每周一次。
市场监管巡查数据应在巡查后2个工作日录入监管网络系统。发现问题应生成行政提示书,送达市场主办单位。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或指示,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对重点、热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信用为d的农贸市场可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管理。重、热点市场由市局认定。具体驻场管理方案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监管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的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
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到人,各工商所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监管巡查人员,明确岗位和职责,监管巡查人员必须由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工商所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巡查小组。
各工商所长为落实市场监管巡查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本分所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方案的制定、政策的宣传、工作的实施、情况的处置、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干部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食品监管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所长或分管所长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全市实行监管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监管巡查人员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记录,落实“双签字”,发现问题可根据情况向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或立案查处。第十九条
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必须由两人以上正式巡查人员担任,巡查记录由所长或分管所长补签确认。
第二十条所长应定期对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户及监管巡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的督查,严明监管巡查纪律。
监管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
格、调离巡查岗位、停职待岗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2、包庇纵容违法经营行为;
3、不遵守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粗暴执法,有损工商队伍形象的;
4、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越权处罚;
5、因主观过失、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不及时或者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局原下发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局食品科负责解释。未尽之处,由市食品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草拟稿)(陈仓分局供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全面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综合监管、日常监管、有效监管”落实到位,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交易的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巡查的方式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市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1管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适时组织效能督查。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第六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事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悬挂整齐;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格,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严把进货关,是否落实了“两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票证通”及台账粘贴、记录制度。
5、对初级农产品是否实行了备案登记制度。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或食品包装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法》及《商标法》等相关规定。
9、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10、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1、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6、市场内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的管理;
7、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8、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9、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应及时履行抄告义务,由监管巡查人员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食安委)。
3第九条监管巡查人员监管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按程序执法。第十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四章监管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应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
各县(区)工商局应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和实际管理需要综合确定市场的监管巡查频率,原则上a级市场一年不少于2次;b级市场一年不少于4次;c级市场一年不少于12次;d级市场每周一次。
市场监管巡查数据应在巡查后2个工作日录入监管网络系统。发现问题应生成行政提示书,送达市场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或指示,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对重点、热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信用为d的农贸市场可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场管理。重、热点市场由市局认定。具体驻场管理方案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监管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
4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的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网格化监管体系,责任到人,各工商所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监管巡查人员,明确岗位和职责,监管巡查人员必须由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工商所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巡查小组。
各工商所长为落实市场监管巡查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安排本分所辖区内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方案的制定、政策的宣传、工作的实施、情况的处置、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干部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食品监管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所长或分管所长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全市实行监管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监管巡查人员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在巡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记录,落实“双签字”,发现问题可根据情况向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或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必须由两人以上正式巡查人员担任,巡查记录由所长或分管所长补签确认。
第二十条所长应定期对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户及监管巡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的督查,严明
5监管巡查纪律。
监管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巡查岗位、停职待岗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2、包庇纵容违法经营行为;
3、不遵守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粗暴执法,有损工商队伍形象的;
4、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越权处罚;
5、因主观过失、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不及时或者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局原下发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局食品科负责解释。未尽之处,由市食品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市场监管人员农贸市场巡查监管职责.市场监管人员农贸市场巡查职责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贸市场巡查人员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岗区划分确定,由该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
分管市场的分局(所)长为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局(所)农贸市场巡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工作人员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分局(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
第六条各地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巡查人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管要点、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八条农贸市场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农贸市场巡查监管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5、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9、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0、市场内是否存在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现象;
11、市场内是否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计量违法行为;
12、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九条农贸市场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6、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7、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农贸市场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履行抄告义务,由市场监管局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相应管理部门。如相应管理部门接到抄告函后
提出联合、综合、协助管理等配合请求,出函单位应按监管职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履行职责时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调离巡查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2、包庇纵容违法经营行为;
3、不遵守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粗暴执法,有损队伍形象的;
4、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越权处罚;
5、因主观过失、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及时或者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证照方可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位内整洁卫生。
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1、市场内划行规市,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不得触地销售,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市场主办方必须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达到文明规范的管理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等病媒防治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市场交易大厅内肉制品区、蔬菜区摊位隔板上方需张贴的创建宣传标语内容
一、文明始于足下,创建从我做起;
二、文明创建共参与,文明成果同受益;
三、文明源于一点一滴,和谐始于一言一行;
四、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
五、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六、树文明新风,创文明市场,建文明城市
七、守法诚信经营共创文明市场
八、市场是我家,文明建设靠大家
九、你我多一份自觉,市场多一份亮丽
十、细微之处见公德举手之间显文明十
一、一点一滴文明心一言一行和谐情十
二、把文明留下把垃圾带走十
三、废物不乱扔举止显文明十
四、墙上不留痕心中不留憾十
五、经商之道信为本顾客满意我受益
第四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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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市容、质监、动物防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