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查、巡查、质量整改、质量事故处理制度5篇
第一篇:质量检查、巡查、质量整改、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质量检查(巡查)制度
为了掌握工程进行过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准确合理的质量控制,以实现工程的质量目标特决定对工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巡查:
1、每周的星期六上午,组织各部负责人进行质量检查。
2、每周的检查结果在质量例会中予以通报。
3、对质量检查的结果,要做书面记录,对质量隐患要有处理后的复查记录。
4、
质量检查的依据和标准以《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质量整改制度
一、质量方针是:
以人为本,服务顾客;科学管理,创造精品;质量方针是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评价的参照,与公司总的宗旨相适应。
二、质量目标:合格履约率100%;顾客满意率85%;
在建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交竣工验收分项工程优良率90%以上;
三、质量缺陷性质的确定
质量缺陷性质的确定,是最终确定缺陷问题处理办法的首要工作和根本依据。一般通过下列方法来确定缺陷的性质。
(1)了解和检查。是指对有缺陷的工程进行现场情况、施工过程、施工设备和全部基础资料的了解和检查,主要包括调查、检查质量试验检测报告、施工日志、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机械情况以及气候情况等。
(2)检查与试验。通过检查和了解可以发现一些表面的问题,得出初步结论,但往往需要进一步的检测与试验来加以验证。
检测与试验,主要是检测该缺陷工程的有关技术指标,以便准确找出产生缺陷的原因,例如,若发现石灰土的强度不足,则在检验强度指标的同时,还应检验石灰剂量、石灰与土的物理化学性质,以便发现石灰土强度不足是因为材料不、配比不合格或养护不好,还是因为其它如气候之类的原因造成的。检测和试验的结果将作为确定缺陷性质的主要依据。
(3)专门调研。有些质量问题,仅仅通过以上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如某工程出现异常现象,但在发现问题时,有些指标却无法被证明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只能参考的检测方法。象水泥混凝土,规范要求的是28天的强度,而对于已经浇筑的混凝土无法再检测,只能通过规范以外的方法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为了提到这样的参考依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往往有必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专题调查组,提出检测方案,对所得的这一系列参考依据的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产生缺陷的原因,确定缺陷的性质。这种专题研究,对缺陷问题的妥善解决作用重大,因此经常被采用。
四、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法
对于质量缺陷的处理,应当坚持原则,以保证缺陷处理后的质量能够满足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主要采用下列两种方法处理工程质量缺陷。
(1)整修与返工。缺陷的整修,主要是对局部性的、轻微的且不回给整体工程质量带来严重影响的缺陷,如水泥混凝土结构的局部蜂窝、麻面,道路结构层的局部压实度不足等。这类缺陷一般比较简单地通过修整得到处理,不会影响工程总体的关键性技术指标。由于这类缺陷很容易出现,因而修整处理方法最为常用。返工的决定应建立在认真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是否返工,应视缺陷经过补救后能否达到规范标准而定。补救,并不意味着规范标准的降低,对于补救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程必须返工。如某承包人为赶工期曾在雨中铺筑沥青混凝土,监理工程师只得责令承包人将已经铺完的沥青面层全部推除重铺;一些无法补救的低质涵洞也被炸掉重建;温度过低的沥青混合料在现场被监理工程师责令报废等。
(2)综合处理办法。综合处理办法主要是针对较大的质量事故而言的。这种处理办法不象返工和整修那样简单具体,它是一种综合缺陷(事故)补救措施,能够使得工程缺陷(事故)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和工期损失,重新满足规范要求。处理的办法因工程缺陷(事故)的性质而异,性质的确定则以大量的调查及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技术理论为基础。具体作法可组织联合调查许、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合理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而经有资质的检查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所有的质量问题处理必须有相应的记录,以备工程问题的跟踪处理及工程竣工备案。
第二篇:质量事故报告检查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依据。《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三号);以及国家、有关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法规、文件。
2、目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工程质量事故:
(1)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不合格品)分类
a、质量问题
i.施工中非关键部位造成的缺陷;
ii.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b、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
i.在分项、分部工程中发生的超规范标准要求;ii.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c、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合格):
i.主要结构倒塌;
ii.基础不均匀下沉;
iii.超过规范规定的建筑物倾斜;
iv.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寿命;
v.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vi.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vii.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viii.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性质和损失情况依据以上建
设部规章又分为四个等级。
4、事故报告:
(1)建立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架子队每月填报质量事故报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分部安质部)、项目部安质部、监理。
(2)架子队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经理部报告。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
(4)发生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部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电报,报告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5)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以上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a、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b、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f、事故报告单位。
5、事故调查和责任处理
(1)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2)质量问题,由架子队技术负责人组织架子队技术、质检、施工人员进行问题调查分析,结果报分部安质部。
(3)质量问题由架子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4)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由分部总工程师组织分部有关部门、架子队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结果报项目部安质部和监理单位。
(5)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由分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6)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必须:
a、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b、组织技术鉴定;
c、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d、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e、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f、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g、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篇:质量处理、整改制度宁夏大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处理、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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